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二、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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