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民间流浪动物收容机构的生存困境
基于善良本性和朴素的人文情怀,我国民间流浪动物收容机构自发形成。救助人往往倾家荡产,在政府歧视和大众误解中艰难生存。其源头是现行法律缺少对他们公益性质的明确定位,没有资格获得划拨土地,被投诉被逼迁移成为常态。带着流浪动物四处搬迁是救助人最大之痛,甚至不时遭遇不顾动物生死而强拆的极端政府行为。以最近三个收容机构的遭遇为例。
典型案例一
2019年7月30日,由于央视财经报道了山东省济宁市的地下宠物繁殖场的黑幕,当地政府在拆除该繁殖场的同时,连夜拆除了隔壁的流浪动物救助站。该救助站大约有400多只狗,200多只猫,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在拆除过程中被倒塌的房屋砸死。此次被拆除的救助站系当地唯一民间动物救助站,其负责人致力于救助动物二十余年。按照当地政府的说法,救助站之所以被拆除,一是因为“救助站没有合法证件,被附近居民举报”,二是因为救助站所使用的场地系违章建筑。强拆的时候,有志愿者问强拆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地方是可以安置流浪动物的,他们的回答是“就没有这样的地方,流浪狗有什么好活着的?”
典型案例二
典型案例三
甘肃省《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三十二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市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金昌市流浪动物保护协会一直与政府城管、农牧局和社区等部门有沟通交流,多次参与的讨论及推动工作,并就留检所的修建按要求提交了策划方案和预算。但是,养犬条例实施日越来越近,当地政府一直没有修建留检所的行动,相反租用了一个当地人的大院准备修建收容所,建设筑工图纸中名称与协会救助站同名。在该大院内的救助设施尚未具备的情况下,当地政府着城管雇人抓狗送入院内,而且因抓狗行为不文明被屡屡投诉。当地政府认为,政府建的留检所不能让协会管理,或者政府不建留检所,由协会现有救助站去解决街头流浪狗。问题在于金昌市救助站的位置处在城市绿化带,随时有搬迁要求,而且该处已经停电多时。
概言之,整体上,各地政府对待流浪动物收容问题的态度主要有两类:(1)动辄逼搬,理由可以是投诉、环保、违建、防疫、畜牧禁养、文明城乡建设等等。(2)将流浪动物收容当做一门生意来做,承包给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或单位。
二、流浪动物收容机构的公益慈善性质
流浪动物救助的公益性不言自明,在国家层面和理论界从不否认。在英美国家,一般的判例或学说解释是,对动物的保护可以提升人类的道德情操与修养,有利于一个更为人性更加文明的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与此同时,尤其是伴侣动物对人类心灵的抚慰、情感的陪伴,更是实实在在的精神利益。而且,从一个更为宽泛的环境保护与生态保护的视角来看,对动物的优化保护最终也有助于人类所生存的环境之改善与生态之维持。因此,动物保护,善莫大焉,具有慈善法中充分的公共利益属性,应当构成一种慈善目的(摘自李德健在2018年11月伴侣动物地方立法网络会议上的发言)。在慈善法制发达的国家,动物保护基本上都属于慈善的范畴。现代慈善法所界定的慈善活动不再局限于扶贫济困,而是将弘扬传统美德、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纳入慈善范围。我国《慈善法》第三条更是将涉及科教文卫体以及环保等方面的公益事业都纳入慈善的领域。那么,救助动物更是慈善的应有之义。
三、将流浪动物收容机构纳入直接登记范围的迫切性
(一)是解决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的迫切需要
流浪动物随养宠规模的增加而增加,围绕流浪动物产生了诸如遗弃、虐待、扰民、狂犬病、污染、道德滑坡等社会问题。同时,给城市中更多动物的生存带来威胁,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各种研究数据表明,对城市生态系统起着重要调节作用的野生鸟类、小型两栖类和小型哺乳类等数量各地都有所下降。
(二)是对官方收容机构空缺的弥补
从2018年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99号(农业水利类356号)提案的答复》中可以看到,我国高度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保护动物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立足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保护伴侣动物方面,公安部积极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养犬登记,加强犬类留检收容场所的升级改造、扩建修缮,做好对流浪犬收容工作。而且,自2003年《北京是养犬管理》始,各省市养犬规定中都要求建立流浪犬收容制度。但实际上很多地方尚未建立起官方救助基地,民间流浪动物收容基地成为了“主力军”,在没有政府支持的艰难条件下代替政府履行这一社会职能。前述三家基地均是当地唯一一家救助基地。
(三)是对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
流浪动物在全世界普遍存在。对于被主人遗弃的动物,一般国家和地区都成立了私立或公立的收容机构。收容机构一般不会拒接动物,对于收容来的动物会先进行各方面检查,并为其治疗疾病,同时进行绝育和防疫工作,然后寻找愿意收养的家庭。对于那些没人愿意收养的动物,各国各地区也在寻找人道对待的方式,比如安乐死,比如台湾的零安乐政策,比如美国是让监狱的重刑犯来训练这些动物,当动物被训练到一定程度时,往往就会有家庭乐意收养它们。如此,既帮助了流浪动物,又能从精神层面拯救重刑犯。
济宁事件把流浪动物救助问题拉进了公众视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舆论。流浪动物的公益性蕴含在自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中,但民政部门以及各地政府尚未充分认识到,导致民间收容机构被肆意践踏。流浪动物收容机构需要政府投资建立,也要靠全社会的爱心人士共同建立救助动物的公益组织。只有整个社会都重视这一问题,才能解决围绕流浪动物产生的社会问题,这是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迫切需要将动物救助纳入《慈善法》第三条第六项“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纳入《社会组织登记条例》规定的直接登记范围,并赋予申请公益用地的权利。
作者简介:钱叶芳,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法和伴侣动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