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石家庄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条例(修订)》中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公安部门将把宣传贯彻《条例(修订)》纳入石家庄市普法教育和城市文明公益宣传之中,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理念。
据了解,今后我市将要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组织体系、养犬管理共治体系。在“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未拴绳、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应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便利群众办理各项养犬业务,确保立法的效果在执法中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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