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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科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科斯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MAAB******
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金山大道*号联合厂房二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号码:420983***********
2024年5月26日,我局接蒋文健举报,称当事人淘宝店铺“大胡子宠物医生”宣传产品时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或病理画面。2024年5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2024年6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肯有管辖权。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渝两江新区市监罚告〔2024〕2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等特殊情形,按一般情形处理。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1010*******,开户银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