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3月1日
(此件可公开)
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经营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履行控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发展形势、人口分布和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将朝阳区划分为城市辖区、最小市场单元及特殊情形三种类型,设置不予发放、间距限制、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三种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零售点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规划按照《北京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内部,及距其出入口中间点100米以内的;
(二)经营学生用品、文具教材、传真打印或经营场所位于公园、游乐园、游戏厅等场所内的,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各级党政机关、医院内部;
(七)各类大型综合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市场,在批发区域或商品集中交易区域;
(八)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或者位于正在施工的临时工地的;
(九)居民住宅小区内除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其他非公共、开放区域的;
(十)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等物品以及环境潮湿、易霉变污染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城市辖区内的道路、街巷、底商等公共区域,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的间距限制标准可以减少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80%: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本人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持有有效证明,申请设置第一个零售点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因新建、扩建或搬迁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自原许可证到期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原持证人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的设置可以在本辖区的四环城市快速路内不受第六条的间距限制:
(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且仅限自营;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零售点,不作为业态为烟酒商店的新增零售点的间距参照物。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布局限制:
(二)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间距限制”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大型综合市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市场等,在非批发区域或非商品集中交易区域,为满足市场人员生活需要可以设置1至2个零售点,经营业态应为便利店或超市,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二)各类以满足周边居民生活需要的便民市场、菜市场等,按市场摊位数量计算,每100个(包括摊位数量不足100个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三)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相对独立,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隔离障碍)内,按住宅套数计算,每200套(包括套数不足200套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四)行政村(自然村)区域内,按照户籍数量计算,每100户(包括户数不足1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五)村居混合型社区内,已形成封闭小区的区域,应属于第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仍未完成城市化改造的行政村(自然村)的区域,应属于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形;
(六)商业楼、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宇、商住两用楼内等入户大堂、公共空间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按每1栋(座)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七)军队大院、高等院校等相对封闭单位内,在公共区域可以设置3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八)汽车客运站、客运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含地上、地下和高架)等,在公共开放的区域内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客运铁路车站(含高铁、动车)、客运机场航站楼、候机厅等,在公共区域内可以设置5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九)产业园、创意园、文创园等园区,在公共区域内可以设置5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十)宾馆、酒店、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旅游景点等在设施内公共区域(不含客房、包房、办公区等)内部经营的,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十一)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在设施内公共区域(不含办公区、停车场等)内部经营的,可以设置3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营业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5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之间距离应达到50米以上。
第三章测量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及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少年宫距离的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起始点为申领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供消费者正常通行的出入口中心点,沿距离最近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通行线路向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出入口(含售卖窗口等)中心点测量,申领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内有多个出入口的,多个出入口均需符合本规定。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二)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之间距离的测量起始点为申领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供消费者正常通行的出入口中心点,沿距离最近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通行线路向最近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出入口中心点测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或申领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多个出入口均需符合本规定。但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四)遇到台阶时,应上、下行台阶(不绕行或从较远的无障碍通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心点,台阶距离予以计算在内;
(五)遇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以及无规划和无合法手续的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卷烟受到污染。不具备安全因素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的场所。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指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上述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认定以北京市朝阳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为准。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内”“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北京市朝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10月29日印发的《北京市朝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京烟朝法〔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