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高禾商贸有限公司)
渝北碚市监经处字〔2020〕147号
当事人:重庆高禾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52144R
住所: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东路1幢4单元8-2
法定代表人:何长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重庆市**********
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北碚新城店对当事人销售的5款可移式LED灯具进行抽样,其中“LED迷你宠物台灯”被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JBS-T201的LED迷你宠物台灯7台,购进价为58.58元/台,销售价为69元/台,销售数量为3台,其中一台为付费检测,一台为备样,其余四条均退还给了生产厂家。
另查实,当事人销售上述可移式LED灯具共需缴纳3.67元税金。因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可移式LED灯具的货值金额为69元/台×7台=483元,违法所得为(69元/台-58.58元/台)×3台-3.67元=27.5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2.本局制作的对被委托人赵强的询问笔录、对新世纪北碚万达店店长洪梅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职工邱敏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移式LED灯具的事实。
3.由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验报告1份(NO.SY-J201908946)和检验结果送达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移式LED灯具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凭证、库存截图打印件、退货情况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可移式LED灯具的事实。
5.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可移式LED灯具的抽样检验情况。
6、当事人出具的职工证明及退货单,证明当事人退货的事实。
本局依法于2020年9月日以渝北碚市监经告字〔20
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7.59元;
3.处罚款人民币97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交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每日可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碚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