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是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欢迎市民朋友们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我们。接到投诉后,中队马上就会安排执法人员去处理。”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区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不超过两米的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或者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提倡文明养宠,共建和谐社会
随意、任性需改正
责任、规范记心间
文明养宠人人有责
爱护环境人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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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部门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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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厦门市思明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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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