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案中A、B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观点一,A、B的行为涉嫌抢劫罪;观点二,A、B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观点三,A、B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观点四,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案情简介
某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称:在公园附近散步时放在婴儿车内的男婴(4个月)被人抢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三日破获案件并查明:A、B结婚十多年未生子,很想自己收养一个孩子但苦于一直没有机会找到。案发当日A、B也在公园附近散步,趁监护人不备将放在婴儿车内的男婴抢走后逃离现场,期间男婴的监护人被A打了一拳。
意见分歧
案件告破后,对于该案中A、B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第二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第三种观点,A、B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第四种观点,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法理分析
1、A、B的行为不涉嫌抢劫罪。持涉嫌抢劫罪观点的人认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男婴的监护人实施暴力,并抢走男婴,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实,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属于财产型犯罪,是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而本案中,A、B抢走的“婴儿”不是财产,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儿童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A、B的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其不能按照抢劫定罪。
3、A、B的行为不涉嫌犯罪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抢婴儿”这类行为对于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恶劣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对财产的抢夺,笔者认为“抢婴儿”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中A、B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
作者:谢平
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
编辑|耿寅
审核|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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