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流浪狗收容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养犬数量在迅速增加,由违规养犬带来的传播疾病、影响他人生活、引起邻里纠纷、伤人事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市区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对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公安机关接到关于犬只扰民的违规养犬等问题的举报投诉也日趋增多。
“犬患”的存在,归于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粗放滞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犬类饲养的全国性专门法规,各地方法规亦无统一规定,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对犬类饲养和管理加以统一规范。各地政府由于地方民情、经济发展、管理方式上的不同等原因,对犬类管理的模式和宽严也存在一定程度差别。此外,宠物饲养涉及动物保护以及人文关怀,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公众对养犬的认识和看法不尽统一,政府部门管理往往无法兼顾无所适从。二是,犬主缺乏理性认识。城市养犬具有社会属性,犬主有义务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些犬主只顾个人喜爱,漠视他人利益,损人利已,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当前城市小区、街头、广场常见的“遛狗”活动,不系犬链现象非常普遍,追逐行人、随地便溺也十分常见。更有一些人以“爱狗”名义,对犬类饲养的规范和管理横加指责,阻碍和反对日常管理,甚至寻衅滋事集聚闹事。
流浪犬只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被主人弃养,对一些具有乱咬乱叫等恶习、患病、主人无能力继续饲养、经济状况不佳及家人反对的,私自将犬只丢弃街头。二是外来输入。随着城市改扩建,一些农村地区的流浪犬只进入城市。三是,肆意繁殖。流浪犬只繁殖力比较旺盛,缺乏必要管理手段进行控制,造成流浪犬只数量只增不减。流浪犬只带来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疏于管理,许多宠物犬变成了流浪犬,对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威胁。二是流浪犬长期流浪街头,未定期注射疫苗,乱拉排泄,所携带的病毒、细菌、传染疾病等对市民健康和公共安全形成巨大威胁。三是一些流浪犬常常出入公园、小区、街头等公共场所,脾性暴烈,肆意流串造成路人恐慌,加之犬只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妨碍社会秩序。
按照《山东省重大程序规定》,《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失去法律效力。为积极回应广大市民期盼,全面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市委市府安排,养犬管理立法列为2021年市人大立法计划。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在前期赴部分地市考察学习和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书面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会签同意,已形成《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经于2021年3月26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4月30日通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研究审议。目前《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正在按照人大立法程序规定有序推进,待正式颁布实施后,将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作用,为文明养犬社会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