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农规〔2024〕1号
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0日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我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规范许可证件的发放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以及《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许可事项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三、许可办理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1.许可条件
(1)人工繁育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2.材料清单(表格、样式可从江苏政务服务网站下载,网址:www.jszwfw.gov.c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5)《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情况评估报告》(仅针对水族馆、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的展演场馆)。
3.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2)线下办理
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级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完成将申请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1)经营利用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2.材料清单
同“三、(一)2.材料清单”。
同“三、(一)3.办理流程”。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同“三、(一)1.许可条件”。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同“三、(二)1.许可条件”。
同“三、(三)3.办理流程”。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事项的审批要求执行。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四、标识管理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99号)等文件要求,对以下“标识管理物种范围”中的物种实施标识管理,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
(一)标识管理物种范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标识申请条件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
(三)标识申领与管理
五、许可年审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年审要求
(1)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完成上年度年审;
(2)年审以申请单位(个人)自查、承诺为基础,仅作书面材料审核。
2.年审材料
(1)年审申请表(附件2);
(2)许可证书副本原件;
(3)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新引进物种对应合同等可证明所利用物种数量变动的佐证材料;
(4)涉及租赁续期、面积调整、技术人员变动等佐证材料。
3.年审流程
同“三、(一)3.(2)线下办理”。
(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同“五、(一)1.年审要求”。
同“五、(一)2.年审材料”。
(1)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年审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经初审材料提交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窗口。
(2)市级复审: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审意见后予以书面办结。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含人工繁育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种群)及其制品(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三)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本《办法》由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六)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年审申请表
3.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
一、农业农村部告知内容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白鱀豚等)”事项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名称如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教学、科研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农业农村部可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监督核实,如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1.立即依法终止本次申请或者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申请人书面承诺内容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盖章)
年月日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
(一)“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白鱀豚等)”事项所需有关证明材料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名称如下。
附件2: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年审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地址
申请事项
人
工
繁
育
许
可
人工繁育许可证号
()水野字[]号
有效期
年月日止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上年度各物种存栏量
本年度各物种繁育量
当前各物种存栏量
经
营
利
用
经营利用许可证号
()水野经字[]号
本年度经营利用量(出售)
本单位(本人)对所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且不存在重大遗漏或失实、隐匿行为。
盖章/签字:
初审意见:
盖章:
复审意见:
附件3: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个人(签名):
一、基本情况
单位/个人名称
人工繁育证号
经营利用证号
法人代表/个人
技术人员
场地总面积
水域面积
或体积
主要设施设备
二、人工繁育情况
序号
物种名称
产蛋卵数量
蛋卵孵化数量
繁育成活数量
1
2
3
4
5
......
合计
\
三、引进物种情况
物种年龄
引进日期
引进数量
四、死亡情况
死亡数量
死亡原因
处置方式
五、销售情况
销售数量
购买单位/个人名称
购买目的
附件4
填表说明
一、附件2
所填数据应满足等式:上年度各物种存栏量+本年度各物种繁育量+本年度引进各物种量(附件3)-本年度经营利用量(出售)-死亡物种数量(附件3)=当前各物种存栏量。
“个人承诺栏”须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无需盖章)。
二、附件3
“填报单位(公章)/个人(签名)”应进行申请个人签名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主要设施设备”应填写用于物种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的主要设施、设备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