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人都爱好饲养特殊种类的宠物,可有些动物却是养不得的。家住东区的王某因饲养了一只国家保护动物苍鹰,惹“祸”上身,还因此被判了刑。
网购苍鹰当宠物
养一年多不敢“遛”
“这鹰卖吗?多少钱一只?”王某便向对方打听。对方见王某感兴趣,交流了一些养鹰的经验方法。后来,二人在网上以1100元的价格成交,并且约定用物流车辆把鹰送到扬州,王某到时去车站取。三天之后,王某在车站等到了物流车辆带过来的老鹰。
送来时,老鹰被装在纸箱里,跟一只公鸡差不多大小,它的翅膀和脚都被胶带纸绑了起来,纸箱外戳了一些小孔供其透气。王某将鹰带回家,通过网络查阅资料,他才知道,买的这只名叫苍鹰,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王某将鹰养在了一楼的菜园,每天定时给鹰送去食物,一养就是一年。担心被人发现,王某从来没有把它带出门“遛”。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王某饲养苍鹰的事情终于东窗事发,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国家林业局南京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饲养的鹰就是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该案由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青蛙也抓不得
男子非法狩猎受处罚
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董某带着头灯、渔叉等工具,来到了李典镇某小河边抓青蛙。不到两个小时,董某就抓了50多只青蛙。晚上9点多,李典派出所的民警巡逻时发现了董某,当场将其传唤至李典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0多只青蛙学名黑斑蛙、金线蛙,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为江苏省禁猎期,持证者须在非禁猎期内捕猎,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式进行猎捕。
近日,该案由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