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个事的更大荒诞感在于,为何一只警犬会沦落到在垃圾堆旁觅食的地步?按照派出所的说法,警犬当时是处于放风状态。但《警犬饲养管理操作规程》明确规定,散放运动过程中要防止咬伤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种等事故发生。对于这一点,目前发布的处理决定也已予以了确认。
但即便如此,警犬被人带走后,派出所的正常反应,也该是庆幸有人收留警犬,避免了造成其他伤害或警犬走失。而现实却是不仅未检讨自己的管理失当,还上纲上线,对“收养”一方“倒打一耙”,仅从常识角度,也有违一种朴素的正义感。
更显蹊跷的是,这只名为“老三”的警犬已不是第一次“被盗”。报道披露,5月31日,即应女士夫妇“盗狗”不到一个月前,警犬被一对在金华做木工的父子偷走,两人目前均已被处以刑责并罚款。而他们是“在一个安置房小区门口看到这只狼狗,当时在下雨,狗全身淋湿”,于是,“决定把狗带回家,吹了下口哨,狗就跑了过来。”
同样是晚上,同样是警犬处于无人照看的“流浪”状态,同样是事后按“盗窃”定性,虽然两起事件的情况有些许差别,如前起事件中,两名当事人并无救助的动物的经历,带走狗可能纯粹是“占为己有”,但考虑到这其中都存在警犬被违规饲养的情节,这起已经作出判定的案件是否公正,当地司法部门恐怕也有必要予以再审视。
事件中的牧羊犬是警犬,而非一般家庭宠物,是事件陷入复杂的一个关键因素。但置于公平角度,案件处置中,警犬的身份却不宜被过度放大。一方面,强调警犬身份也应更多对应涉事派出所的饲养责任和管理的合规性,看其是否助长了让外界误认为是流浪狗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外人无法准确辨别的前提下,对“盗窃者”的定责,就应该按照普通情况予以考量,也即如果是一般宠物狗处于该状态被带走,“救助者”到底会面临怎样的责任。道理很简单,警犬的价值,不应该只在追究他人责任时才体现,否则就有“钓狗执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