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修改背后:互助筹款平台乱象频出如何监管?新闻频道

慈善法修改下周将再次审议。今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透露,修改决定草案主要修改包括完善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等。

慈善法自2016年实施6年多后便迎来修改流程,不过在今年10月第二次审议时“大修”变“小修”,增改幅度减半。修改原因与近年慈善行业内发生的社会争议事件有关,如借互联网爆发的水滴筹、轻松筹等个人互助筹款平台乱象,以及一连串的基金会为个人大病筹款中出现的问题。仅在今年9月、10月,便接连发生了儿慈会9958项目“地方负责人”卷走千万救命钱等多起争议事件,修改决定草案对此皆有回应。

如何防范恶性事件风险?如何规制个人求助?如何完善全链条监督机制?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位学者、律师、一线基金会秘书长,探讨慈善法修改方向。

规制范围“妥协”

拟严格规制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义务

个人求助活动区别于慈善募捐和非法的个人募捐。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向红星新闻表示,这两种行为除了发起主体不同,更重要的是目的不同,慈善募捐强调公益性,与为特定的人的困境解除有本质区别。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向红星新闻表示,个人求助不属于公益目的,现在拟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是为了回应现实问题,重申一下一般民法责任。也有专家向红星新闻表示,加在附则是一种“妥协”。

伪造病历、虚构家庭条件……各种“诈捐”事件,始终困扰着网络上的个人求助。个人求助的合理性也经常引发质疑。今年10月的成都2岁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事件中,家属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200万元,5个多小时即达成,但女童一家迅速陷入救助金额与资金用途的争议,后善款全额原路退回。

2018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3大平台在民政部指导下,发布倡议书和自律公约。2020年再次升级,包括加强信息审核、信息公示、资金监管,约束员工和合作伙伴。

根据今年12月22日的记者会介绍,草案一方面拟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这一原则,民政部等4部委印发的、与慈善法2016年9月同时施行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就明确过。

这样体现的严监管方向符合多位专家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提出的修法建议。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修改建议报告认为,对个人求助的赠与行为和公开募捐的区别,社会公众很难分辨,也没有必要强求。还是应该通过对可以管理的主体加强责任要求的方式来优化,而且作为商业主体的个人求助网络平台以此为业,不能是法外之地。

也有人提出进一步增加平台的义务。上述3个机构修改建议报告建议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还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等义务。

但贾西津认为对平台的责任要求有过度之嫌。“任何行为的最终责任主体一定只能是行为人,平台可以负形式责任,以及通过契约更明确行为主体的责任,但对真实性负实质责任的一定只能是行为主体自身。平台怎么去保证真实性?要求它负责没有正当性,类似淘宝平台与店家的责任。”她认为,应明确界定平台的责任是形式审查,比如要求提供信息、证明等,而最终的信息真实性只能是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自己的责任。

贾西津赞同对于平台义务从修订草案的“审查”改成“查验”,但认为“真实性查验”仍待解释,平台对于真实性究竟负有何种责任。

专家建议明确公益性定义:

避免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募捐

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的区别,还涉及受益人的问题。许多慈善组织为个人大病救助发起募捐。金锦萍和贾西津此前就儿慈会事件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曾表示,慈善组织为特定个人发起募捐活动违背了公益性原则。对于此次修法,她们进一步建议明确公益性定义。金锦萍指出,多次慈善领域出现的问题,症结均在于现行慈善法没有明确公益性定义,使得公益募捐有演化为非法集资的风险。

今年9月的事件并不是儿慈会9958项目第一次出事。2020年的吴花燕事件中,9958被质疑100万余元善款患者不知情,只拨付2万元。从2018年的王凤雅事件,到2022年西安市善行公益慈善基金会丑闻,个人大病救助中的慈善机构乱象丛生。

贾西津认为,慈善法规制应该针对公益性目的。不过目前法中没有明确定义慈善的公益性,所以关于特定个人募捐会有模糊。她的观点是,公益性,即为了不特定众人的利益。所以公益总是以愿景、使命、价值观为导向设立项目,受益人不能在项目设立时即预先确定为具体个人。“慈善法用了很多概念,应该回到对慈善目的这一元概念的定义上,并明确定义其公益性属性。”

但立法者已经在措辞中体现了不特定个人原则。通过慈善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曾表示,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明确定义。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社会”。“面向社会”4个字是特意增加的,有特定的含义:将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法律语言“面向社会”。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

早在2001年发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也曾指出,公益事业要求其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个人或人群。也就是说,受益人不能是一个封闭的团体或人群,受益人应当是一个普遍的、开放的概念,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但这一理念始终有争议,其中包括一线基金会的声音。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秘书长刘正琛此前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认为,慈善组织帮助遴选出来的特定患者募捐,和从资金池中直接资助遴选出来的患者,没有本质差别,关键是这些特定患者要经过公平的程序遴选,但是这对公益组织规范运营的要求很高。

慈善法修法拟强化

公募慈善组织对合作方的管理责任

对于慈善组织长期公信力偏弱的问题,在强化监管和信息透明度上,此次修法还有多处体现。草案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对于各方的责任有多处细化强化。如,对于公募慈善组织对公募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增加“详细”公开的措辞。

有专家建议:

引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的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并存。

此次修法拟明确工信、公安、国家安全、财政、税务、审计、网信、金融监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医疗保障等各部门的职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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