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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内心,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约束力,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流浪动物方面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是因为仅有道德的约束很难对流浪动物予以保护,因此需要法律强有力的支持。我国法律在立法上人本主义浓厚,并未对其他生命予以肯定,我国对动物保护零散分布在很多法中,我国亦只重视濒危动物的保护。在我国理论上动物权利说分为动物具有完全权利法律地位,彼得辛格的动物解放主张平等的对待动物;动物具有有限权利地的法律位;第三种是动物不有法律地位,应作为客体加以对待。现阶段,流浪动物就是作为“物”加以规制,该制度是不够完善的,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根本准则,法律和道德都具有限制人性恶的目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思想应该逐
3、渐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动物与人类不是对立关系,人与自然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2009年提出动物保护,在现今,我国依然没有完善的动物保护的法律出台。动物保护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在流浪动物的方面需要道德的法律化,法律之所以被遵守,是因为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离不开道德的作用,当法律符合道德才能實现良法之治。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单独立法的条件,但是保护流浪动物单独立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出路。1.2从私法的角度,探求流浪动物保护的解决办法纵观世界的法律浪潮,瑞士最近推出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的保护更加人道,律师可以为受虐待的动物提起诉讼,德国是对待犬类十分尊重的国家,中国台湾通过立法禁止吃猫
5、尽所有的流浪动物,人们不能因为现阶段没有法律的约束,就可以肆意妄为。法律应具有公平、自由、博爱之精神,他们需要生存。三、因为猫和狗的生物习性和繁殖速率,现有法律制度很多难以适用。2.从中国现有制度,探求流浪动物保护出路解决上述问题,并不是一定要通过单独立法才能实现,完善现有制度,亦是对流浪动物的保护,具体如下:一、民法损害赔偿是填平原则,民事诉讼是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加强保障饲养者、所有者的权利,因宠物可以给人们带来金钱价值,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伤害其宠物者,除了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宠物具有特殊意义,不能被替代,宠物被虐待或杀害都会给饲养者、所有者造成心理上的痛苦,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增加对加害
6、者的惩罚力度或精神损害赔偿,一可以对饲养者、所有者心理安慰,二可以警示他人,三人们会考虑行为成本,当虐待或杀害等行为会严厉的法律后果,人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保护效果,长此以往,人们会遵守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饲养宠物。二、流浪动物是动产,遗弃动物是抛弃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但因猫和狗与其他宠物所有不同,他们处于流浪状态会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甚至给他人带来伤害。虐待或者剥夺自己宠物的生命,在民法上人们享有所有权,就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然而上述行为超出限度,违反了善良风俗,是人们滥用权利。因此应通过完善法律,加强对人们的道德建设,可以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