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人狗矛盾”突出,不仅狗伤人事件频发,人伤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今年10月,西安、大连市连续发生毒狗事件。
记者近日通过专业调查网站随机发放500份“人狗矛盾”态度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有11%的人表示会加入毒狗行动,理由以感兴趣(爱好)、防止狗伤害人为主;26.6%的人认为毒狗并不违法。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法制局拟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列入市政府2019年度法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
该条例拟考虑借鉴香港等地立法做法,对弃养、虐待犬只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城市管理者指出,有效保护犬只不受虐待和遗弃不仅关乎动物福利,也是治理城市无主犬的根本。有专家认为,不应该仅仅从保护人的角度来管理动物,也应该通过保护动物来保护人。
调查显示11%的人表示会“毒狗”
记者获得的500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约一半的答题者养了狗,其中76.59%办理了犬证,81.35%遛狗时会给狗拴绳,不给狗拴绳的人填写的原因包括:为了给狗更多自由;认为狗不咬人、听话;不方便;忘记了。
63%的人受到小区中宠物狗和流浪狗的困扰,87%的人赞同政府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在多种管理方式中,办理犬证和遛狗拴绳的支持率较高,分别是87.82%和85.29%;而限时遛狗和无主犬收容仅得到一半支持。
另外,有11%的人表示会加入毒狗行动,理由以感兴趣(爱好)、防止狗伤害人为主;26.6%的人认为毒狗并不违法。
多地探索立法保护动物权益
12月3日,广东省佛山市法制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佛山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陈泳槟介绍,佛山目前正在推进养犬管理工作,拟立法对弃养、虐待犬只的行为进行处罚。“恶狗伤人、异烟肼毒狗等事件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较为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佛山并不是第一个禁止虐待、弃养犬只的城市。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叶芳教授梳理发现,南京、厦门、辽宁、上海、西安等地对遗弃、虐待犬只都作了处罚规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有些还会吊销《养犬登记证》,并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
“其中,《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已经体现了动物福利的理念。”钱叶芳称。
记者注意到,修订法规是城市管理者增加动物权益保护措施的主要契机。如2012年《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并未对遗弃、虐待犬只进行限制,而将于2019年5月1日施行的《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增加了“不得遗弃、虐待犬只。若发现遗弃犬只者,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吊销养犬许可,5年内不予许可养犬”的规定。
此外,2016年通过并实施的《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涉及更多保护内容,并对违规予以处罚。
“现在全国各地有一些城市已经立法,但最主要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这是普遍现象。防止动物遗弃、虐待,要严格执法,完善配套措施、保障经费和人手。”陈泳槟说。
[杭州]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由主管部门没收或捕杀
如《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犬只宰杀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钱叶芳认为这些条款赋予了捕杀无证犬、宰杀市民饲养的犬只以合法性。
“这些养犬管理条例、限制养犬规定等地方立法,在立法宗旨上缺少保护理念,重管理而轻保护。”钱叶芳对记者说,“它们是从保护人的角度来管理动物,而不是通过保护动物来保护人。所以,一旦出现人犬矛盾,都是由犬来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
对此,钱叶芳建议尽快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进行修改。她为此草拟的《杭州市伴侣动物管理和保护条例》(专家建议稿)正在网上征求意见,并将提交杭州市人大。她表示,希望在杭州先行开展动物保护地方立法,垂范全国;同时,希望在伴侣动物保护分类立法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苏州]
“不得虐狗”主体不限于犬主人
比如苏州在2018年新施行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将2007年版“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修改为“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明确了“不得虐待犬只”的主体不限于犬主人。
但在全国范围内,处罚毒狗现象仍依赖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目前我国法律无法从保护动物生命的角度制止“毒狗”等行为。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表示:“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动物不是物,我们国家现在把它当作物、当作财产,动物自身具有生命价值的意识还没有普及。”
钱叶芳直言,“迄今所有关于动物的立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基本都是从利用动物的角度来进行立法,功利性很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珍贵的、濒危的动物,不是从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的角度对一般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焦点
事实上,十年前,我国就开始尝试推动出台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2008年12月20日,中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研究项目启动,2009年,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遇到很大阻力,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2010年专家又以反虐待为底线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两个版本至今无果。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孙江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除了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外,一个原因是法学理论研究滞后,无法作为立法支持。此外,政府监管机制以及体制缺乏,动物保护法难以实际运行。“动物保护社会组织不健全,难以像西方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一样承担起大部分的动物保护政府职能,这些都导致动物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及可实施性较低。”
2009年,《动物保护法》和《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首席起草专家常纪文接受采访时表示,期待《反虐待动物法》在2-3年内通过立法。昨日,他告诉记者:“综合性的《反虐待动物法》出台遥遥无期。我认为在2030-2035年可能会有突破,因为届时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会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