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菩提街道、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内的所有社区,确定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号)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五、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时,协助办理养犬登记。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区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