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呢,该市民能否在要到医疗费之前拒绝归还小狗,以及该小狗主人是否应当承担费用。那么法院在之前受理的一起无因管理的案件可以给大家答案。
基本案情
法院判决
原告张某捡到宠物狗后不知晓宠物狗的主人是谁,其对该宠物狗没有法定或约定管理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宠物狗进行了看养,且因看养支出了必要的费用,被告陈某作为宠物狗的主人要回宠物狗后应当对原告在看养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予以偿还。原告诉求要求被告承担养狗期间支出的费用6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只有3200.6元,故本院只支持该3200.6元。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捡到的宠物狗,而是原告张某偷走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还辩称原告出示的票据不全是为柯基犬所花费,法院认为被告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因看养柯基犬宠物狗而支出的费用3200.6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那么大家有答案了吗。针对于近期这个热点案件,该市民对宠物狗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宠物狗主人应当承担该市民为治疗宠物狗花费的合理费用。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该市民在没收到合理医药费之前能否拒绝归还宠物狗呢?答案是可以拒绝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