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社会福利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及《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评估试点通知》(穗民〔2013〕153号)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内公民申请收养番禺区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流程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向提出申请的群众进行宣传解读,指引其按流程办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5日
国内公民申请收养番禺区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流程指引
一、收养对象
可供公民申请收养的番禺区福利机构抚养儿童主要包括:
(一)由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弃婴、孤、残儿童;
(二)丧失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生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且经法院判决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儿童。
二、申请条件
申请收养我区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的国内公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六)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申请材料
公民向番禺区民政局提出收养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便进行资格审核和收养能力评估:
(一)申请材料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无需提供)。
(二)收养能力佐证材料
1.房屋产权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六个月内的体检报告(除基础体检外,包含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肺结核、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筛查项目及精神科检查);
3.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
4.收养申请人收入证明(单位证明或存款证明);
5.收养申请人征信报告;
6.收养申请人无犯罪记录;
7.其他能够佐证收养能力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公民申请收养番禺区福利机构抚养儿童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二)领取介绍信。申请人如实填写《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有关内容,并经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镇街计生部门审核盖章后,将该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到番禺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收养家庭申请评估表》(附件2)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估,收养申请人评分低于85分的,暂不考虑作为送养对象。资格审核及初步评估通过的,发放《领养弃婴介绍信》(附件3)。
(三)进入轮候。申请收养人将《领养弃婴介绍信》《广州市番禺区收养家庭申请评估表》及《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申请表》等申请材料和收养能力佐证材料交到番禺区社会福利院,进入收养轮候名单。
(四)入户考察。番禺区社会福利院出现符合送养条件的婴童时,应根据婴童情况、申请收养家庭意向、评分高低及轮候顺序,从当前符合条件的轮候名单中按1:3比例向番禺区民政局推荐不少于3个家庭,原则上被推荐家庭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收养家庭申请评估表》评分应不得低于85分。番禺区民政局组建收养评估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家庭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附件4),并进行入户考察,重点考察家庭收养能力,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六)收养评估。收养家庭与儿童融合观察期达到规定最低时限(不少于30日)后,收养申请人确定愿意正式领养儿童的,应到番禺区民政局提出收养登记预申请,番禺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再次组织收养评估工作小组对该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结合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考察)及融合观察情况,在60日内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七)收养登记。番禺区民政局通知收养申请人及儿童前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番禺区民政局要求提供有关登记材料,经综合审查符合收养政策规定,且经番禺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的,30日内按要求发放收养登记证。
(八)户口迁移。收养人取得收养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到番禺区社会福利院领取同意迁出证明和户口卡原件,再到收养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儿童户口迁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