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12月2日电针对有媒体报道称上海规定流浪犬30天内无人认领将捕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教授2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正在审议的《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已改变了上海市政府1993年制定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捕杀无证犬的做法,其中明确规定由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走失等犬只。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丁伟解释称,其中对染疫犬只,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染疫动物应当依法采取控制、扑杀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于其他犬只的处理,目前上海市和国家尚无规定。
《上海市犬类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走失犬只的认领、犬只的领养等内容。经依法登记的犬只,体内都植入了电子标识,犬只收容所可以通过电子标识查找到走失犬只的主人;同时要求“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前往犬只收容所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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