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小区业主邹某因在儿子家居住的小区被狗咬过,便用氟乙酸类鼠药浸泡鸡肝,将毒鸡肝投放在小区草坪,小区5名业主饲养的六只宠物犬误食毒鸡肝死亡。近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邹某一审被认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审理过程中,邹某辩称,其购买的老鼠药毒性也不是特别大,投放时未考虑毒鸡肝被人捡起来吃或是狗被毒死后被人吃了的后果。
即便不谈宠物权益,退一步讲,毒死宠物狗也明显侵害了狗主人的财产权,在判决上本可以加上“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条。可是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未提供该宠物犬胃内容物检验报告,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所以法院对此未有表示……这起由宠物狗引发的投毒案,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却几乎与“宠物狗”毫无关系,不得不说,这是个遗憾。如此删繁就简的处理,尽管对最终判决并无太大影响,但确实失去了以专业司法确立涉犬纠纷处置范例的宝贵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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