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动物是一种善举,但万一流浪动物伤了人,投喂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无锡宜兴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流浪狗撞翻骑车人,投喂者赔偿了6万元。
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沿宜兴市周铁镇公路行驶,至某设备公司门口时,与从公司中跑出的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徐某及潘某双双受伤。交警经过调查得知,引发事故的狗是一条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的投喂。王某出于爱心在公司内主动投喂,久而久之,前来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来越多,有十多条。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饲养者应尽好相应的管理职责。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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