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爱犬被烈犬咬死!上海女子自称精神出现问题,索赔18万上海市大狗德国牧羊犬比熊犬烈性犬烈犬爱犬饲养人

王女士认为,此事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工作、生活均造成损害。因此王女士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8468元、犬只购买费2800元、犬只抚养费3000元、犬只死亡后火化费用2688元、误工费1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9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主张;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王女士共提供了三个视频,分别显示了2023年9月15日8时48分许,大狗从小区垃圾站旁道路上出现的场景;同日8时49分许,该案事发时场景;以及同日近8时50分,大狗再次回到小区垃圾站旁道路上的场景。

被告:将德牧圈养在自家院中并非放任其流窜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前述证据视频不足以体现事件的前因,即德牧和原告及其比熊犬之间如何相遇、如何发生争执。

被告代理律师还提出,原告在证据中没有提供养犬证,不能证明其犬主身份;原告在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诊记录与原告主张的精神伤害的关联性存在不足,且不足以作为司法层面上医学诊断的依据。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双方均表达了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当日庭审结束。

烈性犬饲养人需承担

无过错责任,没有免责条款

庭审后,主审法官李鹏翔

对饲养烈性犬致害类案件

进行了专题普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载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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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烈犬扑进怀中狂咬!上海女子爱犬惨死,自称精神出现问题,索赔18万...经报警后查明,大狗系居住于同小区的被告宋女士所饲养的混血德国牧羊犬,具体犬种不明,德国牧羊犬属于上海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之一,无法办理狗证。 此外,王女士称自己多次看到大狗独自在小区内流窜,没有人牵绳,没有戴嘴套,甚至没有人看管,可见被告没有对烈性犬采取拘束措施。 https://cbgc.scol.com.cn/news/565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