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九十四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车场、炮场、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维护车场、炮场、机械场设备,整理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务;
(三)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九十六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
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九十七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必须科学使用、修理装备,保证主战装备达到规定的储备寿命;
(四)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九十八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二)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三)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四)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五)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条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条港口、机场和导弹阵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由军兵种制定。
第十七章营区管理
第三百零一条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三百零二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六)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三百零三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