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型:20单、20多、10判断,2分每题。
一、部分样题如下(大部分考点已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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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知识点(完整版考点已汇总入综合练习题库第1章):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考点:年数修改。
·评标专家的权利职责义务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的评审权;
(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磋商。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考点:与全部供应商磋商,注意区分)
(1)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考点:抽签)
(2)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考点:可以变动的范围)
(4)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评标专家罚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考点:未主动回避,罚款金额)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评审委员会组建
·1.基本规则(2/3)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考点:5个专家,招标代表最多还能几人,2人)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A、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2)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A、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B、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
3.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按照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停止评审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响应)文件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
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是指采购人已经委托采购人代表并将书面委托书送交到采购组织单位,评审专家已经抽取结束并形成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4.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