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第
2、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
6、求部分予以规定,不能在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第十二条询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需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第十三条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为供应商必须满足的事项,且不能与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第十四条采购执行机构制定询价文件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示日以上。第二节询价公告第十五条询价文件制定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询价公告。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参加询价应当具备
9、商报名。第二十一条参加报名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终止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二)终止询价的具体原因;(三)采购执行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二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向供应商有偿提供询价文件,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的询价文件定价,应以弥补询价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询价文件。第二十三条询价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公告的规定获得询价文件。供应商通过询价公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购买询价文件有困难的,可以以
11、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报价文件中载明。第二十八条采购执行机构可以要求在递交报价文件时交纳询价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保证金采用询价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第二十九条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的;(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四)成交供应商未按询价文件要求交
12、纳履约保证金的;(五)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应向采购执行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采购执行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第三十二条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
13、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第四节询价小组第三十三条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实施询价采购活动应当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根据采购项目情况确定的技术或经济或法律类等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万元以上的项目,询价小组应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第三十四条询价小组成员中专家的产生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询价小组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托。委托评审专家担任的,评审专家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第三十六条询价小组成员确定后,不能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15、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资格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第四十一条询价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执行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还应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告知供应商。当场宣布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
16、格审查的原因在询价结果公示中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终止。由采购执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布终止询价公告。第六节询价第四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组织询价小组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第四十四条询价小组经审查,认为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报价文件满足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第四十五条询价小组经审查,供应商报价文件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
17、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询价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报价。询价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六条供应商进行报价,应当在询价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询价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七条供应商报价文件优于询价文件要求的,不能以此作为高价成交的
18、依据,询价小组也不能接受其高价成交。第四十八条询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失败:(一)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均被淘汰的;(二)询价结束,供应商报价文件均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四)其他无法继续开展询价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第四十九条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以供应商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根据询价情况和采购人的需求确定。第五十条询价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执行机构出具询价报告。询价报告应当
20、见附件。第五十一条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询价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询价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询价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询价报告的有效性。第七节询价结果第五十二条询价结束后,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发布询价结果公示。询价结果公示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和产品名称;(四)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五)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六)询价小组成员名单;(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22、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第五十八条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四)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放弃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23、。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与其报价差额比例超过的,采购人应当不予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重新组织采购。第五十九条出现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九节成交结果第六十条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执行机构,由采购执行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二)成交供应商名单;(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成交结果公告期不限。第六十一条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及时领取成
24、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采购执行机构代为收取。第四章质疑与投诉第六十二条供应商认为询价文件、询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三条成交供应商应当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日内,按照询价文件、报价文件以及成交价格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
26、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和报价文件的响应承诺严格履约,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第六十八条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结算书,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出具验收结算书和支付采购资金,并将验收情况反馈至同级财政部门。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六十九条询价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二)委托采购人代表;(三)配合采购执行机构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询价文件;(四)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配合或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七)依法开展供应商履
27、约验收;(八)积极支付采购资金;(九)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第七十条询价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依法组建询价小组;(二)制定没有倾向性、歧视性的询价文件;(三)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四)支付询价小组成员报酬;(五)严格执行采购程序;(六)组织采购活动;(七)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八)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第七十一条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参加询价活动;(二)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开展供应商资格审查、询价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三)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四)配合处理供应商质疑;(五)配合处理供应商投诉;(六)其他需要履行
28、的工作职责。第七十二条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四)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第七十三条询价采购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审查询价采购方式适用的合法性;(二)对询价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其他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第七章违规情形处理第七十四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其采购项目,并根据情况将有关情况反映至财政部门和监察部门处理:(一)采购需求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的;(二)要求不按照询价采购程序执行的;(三)要求实现非法目的的;(四)不委派采购人代表的;(五)其他应当拒绝代理或者拒绝继续代理的情形。第七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予通报:(一)未依法成立询价小组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询价文件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的。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