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起草了《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8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新版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我市原有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是依据1995年版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拟定颁布实施的,现该依据已经废止,不再适用。急需符合新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要求,适合我是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共三十九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综合平衡并参考其他地区实际做法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费标准,经批准饲养犬只的,养犬人第一年交纳管理费300元/只,第二年起每年交纳管理费200元/只。
(三)实行养犬登记,明确登记条件。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并以此为基础探索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为养犬人提供服务。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办法》从养犬人、限养数量和禁养品种、犬只免疫等方面设定了一定条件。首先,针对个人养犬与单位养犬的不同情形,《办法》要求养犬的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要求养犬的单位配备负责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和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并与办公楼、居民区隔离。此外,由于藏獒等大型犬、烈性犬只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较大,《办法》按照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犬种类的通知》规定,确定了在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的48种大型犬、烈性犬只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细化养犬行为规范,明确养犬人的责任。针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犬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公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为了强化养犬人对犬只的监管、减少不规范养犬行为,《办法》对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制止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后的协助救治和放弃饲养犬只的处置以及染疫犬只、犬只尸体的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规范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开展犬只收容工作,有利于减少流浪犬只的数量,防止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同时,改变原有的捕杀处理方式,允许爱狗人士领养犬只,也有利于为收容犬只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为此,《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犬、走失犬等犬只;二是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由养犬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体现登记管理的后续服务;三是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可以由他人领养,犬只领养人在犬只收容所办理养犬登记;四是经检疫不合格或者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规定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七)明确违法养犬责任,体现宽严适度的处罚原则。关于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办法》严格遵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本《办法》不再规定。一方面,遵循“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的规定;另一方面,对危害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比如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犬只伤人后不履行协助救治义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作出较高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