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财政部发文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山西、贵州、四川成都、陕西、浙江、广东江门、江西、新疆、重庆、黑龙江、甘肃、宁夏等12省市已发文跟进!
山西
2024年6月11日,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晋发〔2024〕11号)。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5年年底。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原文链接:
贵州
2024年2月27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年底。
四川成都
2024年5月16日,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
对于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陕西
2024年4月,陕西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强信心稳增长促转型的十条措施》(陕建发〔2024〕1083号)。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向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民营等中小建筑业企业采购。
浙江
2023年8月,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月,杭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广东江门
2024年3月15日,江门市发改委发布了《江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统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适宜部分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江西
2023年11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
新疆
2023年11月,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延长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期限。
重庆
2023年6月,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
黑龙江
2024年1月,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国有企业中标或者成交后分包给民营经济组织的,不计算在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甘肃
2023年9月,甘肃省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近期若干措施》(甘发改体改〔2023〕512号)。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
宁夏
2023年11月,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方案》。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该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近期,甘肃、广东、江西、重庆、山东、江苏、吉林、四川、安徽等多个省市已发布2024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8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苏财购〔2023〕9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13号
鄂政办发〔2020〕56号
川财规〔2023〕9号
闽财购函〔2021〕2号
豫财购〔2020〕4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
湘财购〔2021〕29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251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皖财购〔2023〕1127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渝财规〔2023〕10号
陕政办函〔2020〕98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沪财采〔2020〕2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0〕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21〕61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冀财采〔2022〕24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晋财购〔202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0〕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津财采〔2020〕2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辽财采〔2020〕2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财购〔2020〕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详见今日末条)
甘政办发〔2024〕56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0〕695号
黑财采〔202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财购〔2019〕17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宁财(采)发〔2020〕360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财采字〔2022〕1568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22〕1296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藏财采办〔2022〕145号
▲截至2023年3月
文末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全文及解读!
一、中央预算单位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
二、31省市区
01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江苏: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留给中小企业40%以上!
02
《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
03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查看全文: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04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
05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川财规〔2023〕9号)06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二)工程项目。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查看全文:《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07
《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版)》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
08
《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省及郑州市本级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1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省级及郑州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查看全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
09
《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版)》
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市州可参照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自行制定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其中,货物、服务项目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查看全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湘财购〔2021〕29号)
10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2510号)
11《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
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
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
12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1月12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釆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釆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查看全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13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
重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查看全文:《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版)
14
《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查看全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98号)
15
《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通知沪财采〔2020〕25号
16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二)工程类
查看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115号
17
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1、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2、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查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21〕61号
18
《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查看全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冀财采〔2022〕24号
19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22〕3号
20
《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
(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
21
《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市级和滨海新区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津财采〔2020〕22号
22
《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查看全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2022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辽财采〔2020〕272号
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查看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20〕15号
24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全文详见今日末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25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695号
26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2022年11月11日起实施
1、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查看全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2〕35号
27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查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
29
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继续延用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号
30
《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202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级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查看全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3-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采〔2022〕1296号
31
《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文: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020年10月19日
∨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