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参加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但是投入的5万元却无影无踪。为补偿损失,三个被骗的人找到了介绍人,要求介绍人归还欠款,并逼迫介绍人写下了欠条,然后拿着欠条对介绍人进行起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传销骗钱后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重现】
孙晴、王某、刘某、关某四人是朋友关系。2010年,王某提起自己参加了广西北海那里的一起名为“资本运作”的一项投资,收益颇丰。孙晴、刘某、关某三人就动心了。三个人都是做生意的,手头有点积蓄,于是,王某就介绍三人加入了,每个人都往王某提供的一个账户上打了50000元钱。打了钱之后,孙晴等三人才发现,所谓的“资本运作”,实际上可能就是一个传销组织,需要发展下线才能有收入,否则,投入的钱等于是打了水漂。
明白事情真相后,孙晴等三人强烈要求退钱。钱肯定是退不回来了,孙晴等三人就把破财的怒火转到了介绍他们进行“资本运作”的王某身上。2010年9月24日晚上,孙晴等三人约王某在孙晴家开的店见面,逼着王某给他们每人出具了一份5万元的欠条,要不然就不放他走。经过几个小时的僵持,王某无奈之下出具了三份欠条,上面写明因生意需要,暂借孙晴等三人每人五万元,才被放走。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晴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欠条,其本人也无法自圆其说,证明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因此本院判决驳回孙晴的诉讼请求。而王某违法的“资本运作”行为,由于缺乏证据支撑,在本案中无法得到认定,因此本案不予理涉。如果孙晴等三人确实掌握了其传销的证据,可以另行采取其他刑事途径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传销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其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面对这种非法传销行为,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诱惑,排除盲目追求高回报、高利润的心理,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在受骗后,受害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手段,走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追回自己的损失。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在本案中,孙晴就是受到“资本运作”中高回报、高利润的蛊惑,最终被传销组织有机可乘。当发现自己受骗后,孙晴也没有立即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合法手段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盲目采取了逼迫王某写下欠条等违法手段意图弥补自己的损失。这种虚构的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没有逃过法官的法眼,孙晴的诉讼请求也被依法驳回。
法官建议,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传销组织及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被传销行为蒙骗的受害人,也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芮锦烨刘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