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改)》是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增补的法规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将《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抓紧开展了审查工作,形成了《办法(修正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1年9月4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修正草案)》。同年9月9日,市政府以法规议案的形式将《办法(修正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办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关于养犬管理工作机制
(二)关于养犬基层治理
(三)关于分区域管理
随着特区城市建设范围扩大,此次修订《办法》拟将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但考虑到岛内外、岛外四区之间的城市化进程存在差异,《办法(修正草案)》拟实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即在全市区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重点管理区考虑到人口密度、城市管理等因素实行一户一犬等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给予区政府划定区域、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的部分权限,以兼顾区域发展的差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直接明确将全市的城市建成区纳入重点管理区,以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岛外各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办法(修正草案)》第六点)。
(四)关于一户一犬管理
(五)关于烈性犬、大型犬饲养
关于烈性犬饲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认为部分农村地区存在饲养烈性犬情形,建议先行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经研究认为,烈性犬具有较强攻击性,法规不宜放松管理,为此,《办法(修正草案)》仍保留了现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关于大型犬饲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社会意见认为大型犬不属于禁养犬,有些大型犬甚至很温顺,建议允许饲养大型犬。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现行《办法》“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经济特区”中“大型犬”的规定。(《办法(修正草案)》第十三点)。
(六)关于犬类食品销售
(七)关于犬类收容领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社会意见建议立法鼓励社会力量收养流浪犬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犬只;有部门建议由政府设立犬类收容场所,养犬人弃养的犬只可直接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处置,并建立和完善犬只领养制度。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犬类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犬只、没收犬只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犬类收容场所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允许按照规定领养无主犬只(《办法(修正草案)》第十八点、第十九点)。
(八)关于死亡犬只、流浪犬只处理
关于死亡犬只处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指出实践中存在将犬只尸体自行掩埋或混入生活垃圾的情形,建议立法予以规范。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增加了养犬人将死亡犬只送交指定的收集点,以及严禁将死亡犬只自行掩埋、混入生活垃圾的规定(《办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一点)。
关于流浪犬只处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建议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法规中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流浪犬只的控制、处置工作。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犬只强制免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收集处理和溯源死亡犬只等职责,并明确流浪犬只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控制并送至犬类收容场所收容(《办法(修正草案)》第一点、第二十二点)。
(九)关于行政处罚
(十)关于烈性犬名录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社会意见认为现行公布的名录中将以中华田园犬为代表的具有饲养普遍性的部分犬种列为烈性犬欠缺合理性;有部门建议编制烈性犬名录增加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以增强名录编制的科学性。经研究,《办法(修正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制定烈性犬名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修正草案)》第三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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