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部门、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现将三项配套制度《丽水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犬类管理大型犬、烈性犬目录》、《丽水市收容犬只领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丽水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
2.《丽水市犬类管理大型犬、烈性犬目录》
3.《丽水市收容犬只领养制度》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丽水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收容犬只管理,明确收容犬只管理职责,提升城市犬类管理水平,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犬只收容留检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具体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容留检犬只的防疫、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
犬只收容留检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具备一定动物防疫能力,配备适当数量的犬只收容场地,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影响市容市貌,严禁设置在住宅楼、办公楼内。
第六条收容留检场所应当收容留检以下犬只:
(一)执法部门捕捉的流浪犬;
(二)养犬人遗弃的犬只;
(三)养犬人违规养犬被执法部门没收的犬只;
(四)养犬人自愿交送的犬只;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收容留检的犬只。
第八条收容留检场所完成收容留检犬只的信息登记后,应健康检查并按动物防疫要求做好隔离、处置工作。
第十条以下收容留检的犬只不得认领:
(一)公安部门捕捉的流浪大型犬、烈性犬只;
(四)养犬人自愿交送的犬只。
养犬人认领未经依法登记的犬只,须携带《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按照犬只登记流程在收容留检场所依法登记后归还犬只。
第十二条养犬人认领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
第十四条收容留检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处理:
(一)私自将收容犬只交给他人的;
(二)弄虚作假,虚构犬只收容记录的;
(三)审查不严,犬只被违规领养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十五条偷取、抢夺收容留检犬只、辱骂、殴打收容留检场所工作人员或妨碍收容留检场所正常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丽水市犬类管理大型犬、烈性犬目录
依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大型、烈性犬的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如下:
一、大型犬指成年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在60厘米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85厘米以上的犬类,包括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种。
二、烈性犬指犬性狂燥、凶猛、具有攻击性,且体型较大的犬类,主要品种有:拳师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犬)、美国比特斗牛梗、斯塔福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菲勒犬、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獒犬、法国波尔多獒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牛头獒犬、罗威纳犬、德国杜宾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日本秋田犬、比利时牧羊犬、荷兰牧羊犬、法国狼犬、捷克猎狼犬、川东犬(重庆犬)、佛兰德斯牡牛犬、牛头梗、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阿富汗猎犬、威玛猎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苏俄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大丹犬、长须牧羊犬、凯利蓝梗、伯德梗、澳洲牧羊犬、灵缇、沙克犬、寻血猎犬、猎狐犬、犬雪达犬、罗德西亚背脊、俄罗斯高加索、波音达犬、伯恩山犬、中华狼青犬、昆明犬、美国恶霸犬等犬种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三、本目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丽水市收容犬只领养制度
第一条收容留检场所收容留检除大型犬、烈性犬以外流浪、被遗弃、因养犬人违反《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被没收或者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领养公示;检疫不合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领养公示公布后符合《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起领养申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通知申请人携带《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到收容留检场所办理犬只领养、登记手续。
第三条养犬人领养犬只的,应当按照《丽水市犬只收容留检管理暂行办法》承担犬只在收容期间所发生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
第五条领养公示结束后无人领养的犬只,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