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天生罪犯论”能解释本案的某些蹊跷:
先回看事件,可以说此事中一些反常理的情节很难用天生残忍之外的理由解释。
施暴者年仅10岁,法定其并不具备承担刑责的能力
在我国的刑法是有规定的:“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样的规定有一定道理,一是不满14岁的人往往心智发展不成熟,很难有明晰的是非观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二是由于这种心智的不成熟,多数时候他们都处于父母和老师的监管之下,这样年龄的孩子也很少敢于独自的、有目的去实施某些严重破坏行为。
而本案中,施暴女童则与通常认为的“懵懂”相去甚远,在电梯中独自抓准时机掳走男婴,独自施暴,让人感觉她“轻车熟路”。这种巨大的反差,也就使得不少人倾向于以“天生能做坏事”去评判她。
施暴者选择的被害人为陌生1岁男婴,施暴动机有违常理
而此案中的女童“违背”了这种天性,对几乎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男婴下手。此外,被害人的奶奶和被害人与施暴女童并不认识,只是电梯中偶遇。即便以女童父亲的说法:“自己的女儿平常很喜欢小孩和小动物,女儿是因为男婴对她做鬼脸、不友好而伤害男婴,并借此表达自己的感情”,当做施暴动机也显得莫名其妙。
再者,判断成人犯罪行为严重性的主要维度就有动机,根据动机和行为的后果综合判断。没有指向性的朝陌生、无辜的人下手,常常被认为是“最恶”的动机之一。而女童施暴的真实动机如果像媒体对女童同学和邻居采访所披露的那样,“她事前几天就想把一个孩子放到包里从楼上摔下去”,“常常捏自己小的孩子的脸,直到把对方捏哭”。那么,女童很可能是在看到男婴后就计划好了之后的行为,更让人毛骨悚然。
女童不仅手段残忍,且多次连续施暴
更可怕的是,根据电梯的监控录像和女童父亲的描述,她至少在电梯内,客厅沙发上和阳台对男婴连续实施踢打。而后还将后将男婴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男婴从25层阳台栏杆坠落(跌落原因目前只有女孩父亲说法,存疑)。
总结看,施暴者在本应由成人庇护无忧无虑的年龄里却做出连成人都鲜见的暴行,如此纯粹的“恶”,使人很难相信她是习得的,更容易怀疑她施暴的行为是天性所然。
实际上,类似事件不少见,也有研究表明遗传因素确与犯罪有关
英国就发生过两起“知名”的10岁童虐杀幼童案,而有类似行为的孩子世界各地都有
1968年,英国小女孩MaryBell残忍虐杀一3岁和一4岁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据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博士在审讯期间的评估,他发现杀死两个小孩子对于Mary来说只是一件开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并无其它杀人动机,事后Mary甚至还把过程描述在作业本上。
1993年2月12号,英国利物浦,年仅10岁的罗伯特(RobertThompson)和的同学乔恩(JonVenables)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JamesBulger),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而他们则因此成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大量的研究都证实了遗传因素和某些脑部病变会令儿童产生“暴力倾向”
可以这样总结,在学术领域,遗传和某些脑部病变会造成某些孩子有更高的“犯罪风险”和更具“暴力倾向”已经成共识。现阶段分歧仅集中在这些遗传因素如何发挥作用和程度究竟有多大。
学术之外,以常识分析遗传和生理与暴力和犯罪的关系也不难
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Neurocriminology)专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Raine)的解释也很直白:“科学表明,部分犯罪行为的确可以用遗传来解释。如果我们对这一点视而不见的话,就像把头埋在沙子里的鸵鸟,假装猎人不在那儿——我们失去的,是利用生物学知识来减少犯罪的机会。”
某些人天生具备易犯罪倾向,但点燃犯罪行为引信的还是后天因素
前文罗列了某些“犯罪人格倾向是天生”的证据,这种因素理应重视;但另一方面,也不应片面的去看待这些生物学证据。生物学表明了一种趋势,但也证明了这种趋势并非不可改变:
所谓“犯罪倾向”并不一定是负面的,也可以使人更具冒险精神和成功
同遗传因素一样,大量研究也证实教养方式和犯罪的关系,且教养更具决定性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精神病学研究员李.罗宾斯在一些行为有问题的孩子们身上做了一系列研究,并且一直追踪到他们的成人时代。这研究揭示了两件事:第一个是几乎每一个患精神病的成人都像孩提时一样极度的反社会;第二个是在反社会特征评估中取得高分的孩子中有接近50%的没有变成患精神病的成人。换句话说,早做评估是必要的,但评估结果并不足以预测谁最终会否成为一名暴力罪犯。
还是前面提到的MAOA-L型基因,2002年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家苔莉·莫菲特(TerrieMoffitt)领导的研究小组就发现:MAOA-L型个体“只有”在成长过程中受到过虐待才会表现出反社会性问题。也就是说,即便具有MAOA-L型基因,如果拥有恰当的教养方式,仍然不会出现反社会人格。
Mary刑满释放后就未再犯罪,还出了一本自传。不仅如此,即便确定了某些生理和遗传特性,并且产生了犯罪行为。只要后天教养与惩戒方式得当,仍有可能可以控制和改善这些行为,恢复正常。2006年的一项关于专门谈话治疗项目的研究就极具意义,研究在威斯康星的一个少年拘留所里展开,它涉及141名在青少年版反社会人格量表中得到高分的未成年罪犯。事后,威斯康辛大学的讲师和治疗中心的心理学家MichaelCaldwell报告:一旦获得假释,接受过治疗的少年比控制组的少年更有可能不再犯罪。也就是说,“即便是精神病态,也是可治疗的,要是逮得足够早,足够准的话。”
综合这些信息再回看本案,可发现扣动施暴扳机的仍是后天教养
宾夕法尼亚大学神经犯罪学(Neurocriminology)专家阿德里安·雷恩(AdrianRaine)“曾说过,基因给犯罪上膛,环境扣下板机(Geneticsloadthegun,environmentpullsthetrigger)。”在此案中,这也表现的十分充分。
“暴力和逃避责任”是女童和其父母共有的行为模式,而这直接导致了悲剧
而同理心恰恰就是反社会人格所缺少的机能。这些人能理解施暴是错的,但是他们不能感受到“错”引发的难受体验,也没有正常人见到残忍场面就把自己代入受害者感情的能力,所以就会以一些莫名其妙的方式应对。
前面提到的其它类似案例,后天教养不当的因素也都明显存在
此案中,家庭因素加剧了悲剧,而在英国发生的相似案件中,家庭因素也难辞其咎。MaryBell的母亲是一名妓女,而乔恩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罗伯特则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知名心理咨询师武志红对此总结道:“迄今为止,我没听过一个变态杀手出自健康家庭。”
对于此类家庭,先天因素和后天教养更像一个难解的死循环。父母因为具有某些基因而容易有行为问题,这种问题不但会通过遗传传给自己的孩子,还会通过教养方式的不当加剧,遗传和教养的负面作用被相互叠加。
此案也给了我们一个正视和解决此类问题的契机
实际上,事已至此,除了追责,对这个女孩和他的家庭都应该有比较细致的评估。父母究竟是否应该继续抚养,女童是否应该接受强制治疗或者行为矫治都应深究。这些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刑责年龄不够就不予立案就能解决的。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也曾发表过类似观点,她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危险人格评估”,在分析具体的心理历程中,发现问题后还要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比如在某些国家,如果发现家庭出了问题,父亲吸毒,母亲改嫁,孩子无人管或具有暴力倾向,这时候社会就会启动评估机制,决定是否干预这个家庭。而干预家庭不只是为了帮助一个孩子,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结语某些遗传和生理因素的确会使人更易犯罪,可相较于生理上的“倾向性”,后天教养对犯罪有更决定性的影响。总结来看,科学认识先天因素对防控犯罪是条捷径,但真正能减少犯罪行为改善现状的钥匙还在于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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