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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今日之荆门,你会发现↓↓
一条条道路宽阔通达,
车辆往来有序;
繁华的街头,
行人与机动车各行其道,
彼此关照
……
文明交通
是市民个人素质、
城市文明程度最直观的体现。
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养犬属于个人选择,但宠物狗走出家门,进入公共区域,养犬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不要给他人带来不便,这是起码的文明素养。
日前,荆门市具有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针对“养犬”一事,已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为犬只束犬绳;饲养犬只的,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劝阻携犬人携犬进入。
如果违反会有什么处罚?
《条例》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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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或者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