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7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为不动产纠纷。起诉人隆嘉公司申请撤销的《结算合同》及《协议书》,主要约定了合同双方关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系此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商品房买卖行为本身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96号:本案起因虽与不动产有关联,但本案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特殊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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