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嘉庆,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若云宠物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邹泳鑫。原告张嘉庆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若云宠物用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张嘉庆于2019年5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嘉庆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卫军
书记员:张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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