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工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审判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推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在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山东高院对近五年山东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聚焦风险及背景原因,就防范化解法律风险、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收结案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
从案件数量看,近五年买卖合同案件收结案数量逐年上升。2018至2022年,山东法院分别受理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6252件、91300件、92633件、106071件、107855件,年均增长率为9.35%;分别审结各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2506件、96473件、94608件、102845件、111283件,年均增长率为12.01%。
(二)收案审级和地域分布呈不均衡状态
从审级分布看,三级法院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程序逐步呈现专责化。2018至2022年,全省各市辖区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数量占同类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99.98%、99.99%、99.99%、100%、100%;各市中院受理二审案件数量占同类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99.15%、99.44%、99.21%、99.43%、99.39%;山东高院受理再审审查案件数量占同类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60.54%、59.36%、60.48%、57.11%、62.93%。
从地域分布看,全省各市辖区法院收案数量呈不均衡状态。一审收案数量中,青岛、临沂、济南、潍坊四地市辖区法院收案数量位居前四,其年均收案数量占全省收案总量的45.42%;枣庄、东营、日照、威海四地市辖区法院收案数量相对较少,其年均收案数量占全省收案总量的11.09%。
(三)案件审判质效持续向好
从调撤情况看,五年来买卖合同案件调解撤诉率不断提升。山东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从2018年的52.15%、22.07%、14.63%上升至2022年的53.59%、24.08%、24.92%,年均增长率分别为0.69%、2.28%、17.58%。
从改发情况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改发率持续下降。山东法院二审累计改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256件,二审改发率自2018年的18.67%下降至2022年的11.94%,年均降幅为9.01%。再审审理案件累计改发667件,改发率自2018年的47.83%下降至2022年的41.32%,年均降幅3.4%。
二、聚焦案件纠纷特点,精准发力化解矛盾
(一)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繁简分流高效解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为:受疫情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买卖关系中赊购、拖欠货款现象普遍,因欠付货款引发的纠纷增多;部分买卖合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在签订合同之初彼此尚相互信任,制定的合同条款往往不规范,在交易过程中也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导致纠纷增多;部分买卖合同主体诚信理念缺失,存在利用诉讼逐利的现象,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利用惩罚性规则逐利现象尤其严重;诉讼作为最权威的解纷机制,具有终局性、权威性及强制执行保障,是纠纷当事人的优先选择。
针对该问题,山东法院坚持“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原则,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审。针对受理案件大部分标的额不高且当事人争议明确集中的特点,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简、快、灵”优势,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基础上,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或者有调解基础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将大批简单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前段分流化解。五年来全省一审简易程序平均适用率达88%,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约了诉讼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二)交易类型日趋多元,全程调解优势凸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交易呈多元化趋势:交易主体多元化,既涉及交易当事人,也涉及其他影响交易进行的主体,造成在纠纷发生时诉讼主体的复杂化;交易方式多元化,既存在有合同的情形,也存在无合同的情形,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日趋频繁,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交易内容多元化,买卖合同所涉行业及标的种类繁多,既涉及农产品、化工、五金机电等传统行业,又涉及环保装备、光伏产品等新型行业。交易类型的多元化,导致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
针对该问题,山东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利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财产争议、争议主体及时止损意识较强等特点,加大调解力度,把“诉前调”挺在前面,将调解贯穿诉讼全流程,实现了“送达调”“即时调”“开庭调”“庭外调”“庭后调”的无缝衔接,努力营造促进案件调解的氛围,通过多种方式与当事人沟通,竭力实现调解结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三)争议焦点高度集中,类案统一裁判尺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相对集中:卖方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支付货款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买方的诉讼请求主要为确认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究其原因,此类案件多系当事人因资金压力产生的避险行为所致,而前述所涉争议焦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分歧,导致各地裁判尺度不一,继而衍生诉讼。
三、着力提升审判能力,主动延伸司法服务
山东法院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的永恒主题,以提升审判能力为抓手,聚焦岗位特点,提升审判技能,以司法能力现代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创新司法服务理念,拓展司法服务领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一)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强化业务培训交流
(二)畅通条线沟通渠道,建立改发反馈机制
山东高院通过法院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等,收集研讨答复各中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山东各级法院普遍通过案件改发评析会、类案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建立了常态化发布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机制,对买卖合同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青岛中院发布了《2017年度-2019年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改发分析及对策研究》《青岛法院合同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年-2022年)》,对买卖合同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就提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明确了工作思路。菏泽、枣庄、威海等中级法院针对改发案件定期形成改发分析报告,及时通报基层法院,不定期会同基层法院对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研讨。泰安中院研究制定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查明指引》,明确了买卖合同案件审查要点及审查认定标准,推进辖区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化。
(三)坚持灵活能动司法,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山东法院遵循司法谦抑性原则,慎用司法强制措施,尽量采取动态查封方式,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调解优先,力求通过调解、和解促使双方尽快解决纠纷、恢复生产经营。各级法院围绕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精细服务措施,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东营、德州等中级法院以民营企业家座谈会、支部联建等活动为载体,深入研判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了解企业司法新需求,切实在司法工作中合理合法地帮助企业解困。青岛、滨州等中级法院建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协同合作机制,与市企业联合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企业举办座谈会,了解企业需求,进行法律宣讲,做到企业司法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烟台牟平法院制定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10条措施,设立法官工作站,为辖区企业畅通了“快准稳”的诉讼通道,提供了“宽松软”的担保机制,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工作
四、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是影响市场活力的关键因素,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维护,实现协同治理。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者、维护者,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积极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提高交易效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调解贯穿于纠纷化解全过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示范功能,运用裁判文书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帮助交易主体树立尊崇法律与恪守诚信的理念以及理性诉讼的观念。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诉源治理,指导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其行业自律与服务的功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职能,保障政府依法进行市场管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重视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主体失位现象及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就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就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风险防范意识有待提升等进行提示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不断拓展司法服务领域,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交易创新。保障生活消费安全,提升居民消费的意愿与信心。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妥善处理消费领域纠纷,保护居民舌尖上的安全与针头上的安全,稳定生活消费信心,提高生活消费需求,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妥善审理融资性贸易纠纷,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树立穿透式思维,区分供应链金融与融资性贸易,保护合法交易行为,制裁不法牟利行为,保障市场资金有序趋实避虚,服务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通过法治宣传、裁判示范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绿色经济原则,引导买卖合同各交易主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将“绿色原则”“经济原则”作为基本行为准则,体现于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