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变得越来越普及,这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一些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5月23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召开了“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希望以案例警示的方式,引导大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因饲养宠物或经营宠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
被邻居饲养的野生猴咬后获赔
在北京三中院公布的案例中,顶端新闻记者注意到一起史某某诉王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史某某住在北京市某村的自家房屋,事发当日,他在家中被猴咬伤,导致左手手指、左右手手掌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较重。后他被邻居的儿子和儿媳送往了医院,二人垫付了医疗费2万元,史某某因伤住院治疗50天。
经查,史某某与王某相邻而居。事发后,王某向警察陈述称,咬伤史某某的猴子由其从野外捡回并饲养,日常由其妻子辅助饲养。
史某某主张王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四人均属于涉案猴子的饲养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儿子、儿媳亦存在与涉案猴子共同生活的情形,王某儿子对猴子实施过喂养行为。史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该四人连带赔偿其因被猴咬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针对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实质是饲养动物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承担者。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史某某在自己家中被涉案猴子咬伤,受到损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猴子由王某等四人共同饲养,故四人均具有相应的管理和约束的责任,亦有义务和能力控制饲养动物的危险,均系责任承担主体,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王某等四人赔偿史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期、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
饲养人去世后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三中院介绍,此案例发生于某日清晨,胡某在小区内散步,路遇同小区居民陈某甲在遛狗,胡某称其饲养的牧羊犬扑咬并摔倒在地。后胡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左腿被狗咬伤,并为他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胡某于当日转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体压缩骨折(T12),接受了手术治疗。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涉案牧羊犬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事发后陈某甲因违规养犬(大型犬违规出户),被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胡某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理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甲向胡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甲去世,陈某甲之子陈某乙作为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参加诉讼。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涉案牧羊犬虽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但事发时陈某甲属于涉案牧羊犬的饲养人、管理人,其应当对胡某被狗扑咬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陈某甲于二审期间去世,由其子陈某乙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故由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胡某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
故改判: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
陈晓东表示,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虽然陈某甲于二审诉讼中去世,但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陈某甲之子陈某乙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其应当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