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对不诚信商家进行惩戒,当然也成了一些有心人士发家致富的工具。
根据该法第二条的定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规定条款来看,商品房购房人并没有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纵使房产和一般的商品是不一样的,但商品房既然被冠以“商品”二字,也很难说其不是商品;购房人购买商品房用于生活居住,也并非不属于“生活消费”。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购房人如果认为受到开发商的欺诈,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几乎不可能。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论证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理由:
上述观点认为,商品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是不同的,而且最高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关于“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具体情形的规定,因此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案例发生在2021年之前,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条文现在已经被删除,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一倍”赔偿的规定了。那么“三倍”赔偿是否可以用起来了?
无论是什么商品,证明销售者有“欺诈”行为应是能否得到惩罚性赔偿的关键。而在商品房销售中,很难讲开发商的“欺诈”能够达到商品无法“使用”的程度,或开发商构成严重的“欺诈”以至于要付出数倍于房款的惩罚性赔偿。即便是面积差错、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也都规定了相应的违约救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即便商品房属于“生活消费商品”,购房者要证明基于开发商的“欺诈”才购买了动辄几百万元的房产,想必也是非常困难的。建议以“三倍”赔偿为生的职业买假人先去法院实践一下。
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202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