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网购宠物“货不对板”,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诚信经营。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雌性宠物猫,未提供宠物猫的检疫合格证,且涉案宠物猫存在猫瘟,该行为应认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应当承担购物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损失24000元。被告履行合同不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宠物猫、被告返还货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救治宠物猫支出的医疗费用属于合理支出,被告应当支付。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规定,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在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经营动物销售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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