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介绍。
第三,针对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一是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二是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三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四是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四,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指导,与放心消费行动、消费投诉公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消费争议在线解决机制、12315“五进”等工作深度融合,让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让广大经营者更加懂法守法,减少合规成本和违规风险。二是抓紧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是持续推进“铁拳”“守护消费”等执法行动,直面消费者诉求和社会关切,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