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第三章经营者义务(上)

本章共1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各项义务。归纳起来,本章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十一项:一是履行法定义务;二是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三是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四是安全保障的义务;五是提供真实、全面、必要信息的义务;六是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七是质量担保义务;八是对格式条款有关内容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及格式条款不得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义务;九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十是接受退货的义务;十一是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除法律外,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另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还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这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因此,恪守社会公德对于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诚信经营,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得使其受到任何非法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产生这个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缺失诚信,悖离社会公德。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了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

三、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

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指所设立的交易条件,对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所谓强制交易,是指使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就包括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不仅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了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听取消费者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的规定。本次修改未对其序号作调整,未对其内容作修改。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一定的消费需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应当由消费者判定。众多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可以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增进消费者与经营者相互之间的信任,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此,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一、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经营者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不仅有利于经营者改进商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品质更高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提高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使更多的消费者更多地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从而使其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经营者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是指经营者应当将自己的经营行为置于消费者的察看和督促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的监督。

本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本条将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规定为经营者的义务,是对本法总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体现。

经营者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既包括应当接受消费者对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也包括应当接受消费者对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公德、是否诚信经营的监督,还包括应当接受消费者对其经营行为是否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监督应当抱着积极、认真的态度,并为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是在原第18条第1款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18条的两款拆分为第18条和第19条两条,将原第18条第1款作为修改后的第18条第1款。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18条第2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人身安全,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然无恙。所谓财产安全,是指各项财产不受损害。人身安全是自然人赖以生存与活动的首要条件,财产安全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要条件,因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消费者至关重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化生产的不断扩大,使得现代商品和服务日趋复杂,数量、品种与日俱增。这在给消费者带来物质丰富、生活便利、舒适享受的同时,也使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消费者与其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不对称,为追求高额利润,做出种种有损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本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应当依照本法第56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予以说明和警示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是指不按照一定的方法、剂量等使用或者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商品或者服务可能无法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三、有关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的。例如,消费者会到商场购买商品,到宾馆住宿,到飞机场乘坐飞机,到火车站乘坐火车,到电影院观看电影,到剧院观看戏剧等。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这些场所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商场扶梯发生故障造成消费者受伤、死亡,消费者放置在宾馆房间内的财产被盗等。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的规定。缺陷,是指商品由于设计、生产、制造、指示、标识等原因,或者服务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要求,而使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缺陷,在商品或者服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看该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看是否符合大众有权期待的安全要求。经营者是商品的生产、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时,该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

本条是将原第18条第2款修改而来的。本次修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严重缺陷”修改为“缺陷”,删除了“严重”二字;二是将“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修改为“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删除了“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的前提条件;三是细化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规定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修改为“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并告知消费者

与此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将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什么缺陷以及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等情况,立即通过一定的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告诉消费者,使其知晓,并使其不受到损害或者尽量减轻损害。

二、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

经营者一旦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在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的同时,不得再继续向消费者出售,以防止尚未购买、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以消除危险,避免损害的扩大。

除停止销售外,经营者还应当采取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警示,是指向消费者警告并提示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召回,是指经营者对其已售出的存在缺陷的商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例如,对缺陷汽车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是本法本次修改时,针对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为强化经营者的义务而新增加的规定。无害化处理,是指对有危害的商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不再有危害。销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使之不再存在。法律要求经营者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商品或者服务产生危险的可能性,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经营者在召回缺陷商品时,消费者可能会因商品被召回支出一定的费用,如送回缺陷商品的运输费。这些费用是由于消除商品的缺陷而产生的,商品存在缺陷又是由于经营者存在过错而造成的,如果由消费者承担这些费用,就对消费者不公平。因此,本条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条对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作了规定。本条是在原第19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

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19条第1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删除了“经营者”后的“应当”二字,将“真实信息”细化为“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增加“应当真实、全面”,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拆分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将原第19条第3款“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即将“商店”修改为“经营者”,“商品”后增加“或者服务”。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和全面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全面,就会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其真实意图,甚至会使消费者因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为保证本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重要因素,有关使用方法则关系到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目的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并不都是所有商品或者服务的专家,而经营者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为保证本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的实现,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真实的答复,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所作的答复应当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情况完全符合,而不存在任何虚假的成分。明确的答复,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的清晰、明白、确定的答复,不存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甚至错误的情形。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回答消费者的询问,不得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也不得以夸大的言词误导消费者,或者作不明确的答复。

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多牟利,以便在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肆意抬高价格,利用消费者还价不当,使其吃亏上当。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得到真实的价格信息,本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仅本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价格法也有明确规定。此外,价格法第13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本条对经营者,无论是一般经营者,还是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都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作了规定。本条修改只是将条文序号由第20条调整为第21条,对内容没有进行修改。

一、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名称,是指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的名称登记事项作了规定。

标记,是指表明经营者自身身份的特殊标志、记号,如工厂的厂徽、商店的店徽等。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是体现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经营者如果不标明其名称、标记,或者标明的不是其真实的名称、标记,不仅会误导消费者,也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获得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决定,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二、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所谓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是指经营者通过合法手段,以合同的方式与他人达成协议,将他人的柜台或者场地接收为自己使用、收益。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目的,是利用所租赁的柜台或者场地销售、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但在租赁期间,该柜台或者场地仍属出租人所有,并不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在租赁的柜台或者场地销售、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如果不标明其名称、标记,就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商品是由出租人生产、销售或者该服务是由出租人提供的错觉;如果标明的不是其真实名称、标记,而是假冒、仿冒他人的名称、标记,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错误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秩序,本条第2款要求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本条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在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作了规定。

本条是在原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本次修改将条文序号由第21条调整为第22条,并将原条文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购货凭证,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了某一商品的书面证据。服务单据,是指用以证明消费者接受了某项服务的凭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在消费市场上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收据、发票、购货证、保修证等。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对消费者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一是证明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某种商品或者接受了某项服务,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有关消费权益的争议时,可以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证据;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自己要求赔偿金额的参考,并作为有关机关最终确定赔偿金额的参考;三是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以作为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凭证。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作用,决定了其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重要意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如果没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就很难证明自己是在某一特定的经营者处购买的该商品或者接受的该服务,也就难以要求该特定的经营者履行其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二、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所谓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是指消费者主动要求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由于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定,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经营者售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都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例如,小商店售出油、盐、酱、醋等日常生活品,小摊位售出针线、纽扣等小百货商品,菜市场摊贩售出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材料,以及理发、修鞋、修车之类的服务提供等,一般都不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但消费者在认为需要时,有权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一旦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营者就必须向该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条对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其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以及经营者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

本条是在原第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第1款在除外条件中增加了“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条件。二是增加了一款,作为本条第3款。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商品或者服务只有在具有一定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达到购买、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目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质量低劣,性能低下,用途不对,有效期限已过,就不仅会使消费者无法达到其购买、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目的,而且可能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因此,本条第1款要求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时,本条第1款也规定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前提是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且其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是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指按照经营者说明或者商品、服务说明书表明的方式、方法、要求等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经营者没有说明并且商品、服务没有说明书时,按照普通消费者通常采用的方式、方法等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当具有,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符合经营者说明或者商品、服务说明书表明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在经营者没有说明并且商品、服务没有说明书时,符合普通消费者通常认为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消费者非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就不再承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不再对消费者由此而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消费者也不应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提出超出“应当具有”的要求。

本条第1款在规定经营者承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的同时,规定了经营者不承担此义务的例外,即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经营者不承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因此,免除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二是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其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三、对一定商品或者服务发生争议时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从国际上看,为解决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也有部分国家立法对举证责任作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如2002年德国对民法典第476条作了修改,明确商品在交付消费者后6个月内出现的商品瑕疵,推定交付时已经存在。但该瑕疵与物的属性不相容的除外,例如鲜花、食品等保质期少于6个月或者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不予适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条对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运输等必要费用作了规定。

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23条关于经营者承担“三包”等义务的规定与原第45条第1款关于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的规定合并为一款,作为第24条第1款。二是将原第45条第2款修改为第24条第2款。

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关系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从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看,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是促使商品和服务质量得到保证的有效措施。

一、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法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标准。退货,是指消费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售该商品的经营者,该经营者按照规定向消费者返还费用。更换,是指经营者将消费者已向其购买的商品收回,调换为另一商品交付给消费者。修理,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已购商品的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原来的形状或者作用。

本法第23条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担保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则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包括三个层次:

1.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退货。国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国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些规定,赋予消费者以退货的权利。例如,《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13条第1款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凡是国家规定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一致同意消费者可以退货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消费者都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直接退货,而无需以经过更换、修理等之后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为前提条件。

二、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的义务

必要费用,是指为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在现代社会,经营者为了扩大市场,会尽可能地扩大其商品销售的地域范围。由于距离遥远或者体积庞大、重量较沉等原因,在依照本条第1款对商品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时,可能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如运输费等。这些必要费用的产生,是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过错在经营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为此,本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本法修改前的“大件商品”,而包括所有的商品。任何商品只要是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都应当承担必要费用。

——本文综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10月第1版以及其他有关新近印发的法规、政策文件精神。本文内容仅用于学习交流。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http://wdqwzzb.gov.cn/shtjddgw1/zhsqdzb/contents/203/1778.html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问题,须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入手。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讨论...https://www.lawtime.cn/info/xiaofeizhe/law/quanyifagui/2011080823479.html
3....经营者赔偿责任的体系化思考摘要 从法解释学视角看,“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应适用《消法》第55条经营者赔偿责任。《消法》第55条所体现的债的问题也颇值得关注;从合同法视域看,《消法》第55条所涉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当事人之一经营者的责任是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发的)缔约过失之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https://www.qikanchina.com/thesis/detail/1443493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docx内容提供方:亦起学 大小:40.58 KB 字数:约4.11千字 发布时间:2022-03-29发布于广东 浏览人气:205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解读.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329/8072125067004066.shtm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怎么判断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专家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https://m.64365.com/zs/717737.aspx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什么?爱问知识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https://iask.sina.com.cn/b/10CdSUkynX9F.html
3.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思考在新中国的民法史上,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已成为影响最大、争议也最大的法律条款之一,而且这种争议仍在继续。为求得对《消法》第49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三年多的理论与实践,笔者拟谈以下几点浅见。[...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6be37ede4fe1a8d3a8d8d.html
4.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信本文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欺诈”是否适用民法上的“欺诈”概念与构成要件这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法上“欺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但对欺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均未规定。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律上有定义的,应当严格按照该定义解释,如果...https://www.faxin.cn/lib/Flwx/FlqkContent.aspx?gid=F97326&libid=040101
5.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第三,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大执行力度。要使部门的各个科室明白《消法》的重大意义,把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杜绝推委扯皮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 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https://www.jy135.com/diaochabaogao/1369895.html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30周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有什么样的特点和亮点呢? 本报采访了河南省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陶云峰和法规处负责人刘伟。 https://www.hubpd.com/hubpd/rss/cmmobile/index.html?contentId=807045053225093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