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的通知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各县(区、北岸管委会)住建局,有关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及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住〔2021〕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20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的《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有何问题,请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23年12月6日起执行,各县(区、管委会)公租房承租人合同到期仍符合资格需延续合同的、新申请分配实施保障的,须以此合同文本签订配租合同。原《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莆建房〔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合同编号: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

(2023.12修订)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合同使用说明

二、承租人凭有关租赁资格证明,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手续,并订立本合同。根据申请审核结果,有共同申请人的,合同承租主体为全体共同申请人。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外,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五、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将租赁合同中涉及乙方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乙方及共同居住成员进行明确说明。

六、双方盖章或签字,合同成立。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应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冲突。

七、除依法应当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订立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完整一致。

八、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

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主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共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

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座落于____________保障房项目____栋____单元____(该房号为审定/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属暂定编号的,待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户型为______。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住宅功能使用。

1.2该房屋的预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按照预测建筑面积签订合同的,如乙方对计租面积有异议的,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共同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对该房屋进行测绘,双方均应接受该测绘结果,测绘费用应先由乙方垫付。如测绘的结果较甲方提供的面积误差比仅在3%之内(含本数),则双方同意仍以甲方预测的面积为准,测绘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绘结果较甲方预测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租金自测绘报告出具之日起按实测面积进行调整,测绘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2.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3该房屋仅限乙方及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申请人/成员共同居住。

第三条房屋交付

3.1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本合同附件二上签字或盖章。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4.1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该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本合同期内如遇租金标准调整,甲方应按照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乙方应缴纳的租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租金标准:根据申请人资格审核认定结果,执行第____项租金标准。

①低保、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人均17㎡)按_0.00_元/㎡·月计租,超面积部分按_2.00_元/㎡·月计租;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内(人均17㎡)按_1.00_元/㎡·月计租,超面积部分按_2.00_元/㎡·月计租。

申请人家庭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人数_**_人,保障面积为_***_㎡,超面积为_***_㎡。该房屋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元(大写:_***_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1***_元(大写:_***_元)。

*租金执行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0]59号)第四点第(二)条。

②中低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务工人员:月租金标准为按____元/㎡·月计租,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____元/㎡,超面积部分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

*租金执行依据:(政府或物价部门核定租金标准文件)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1)继续按照本合同4.1条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

(2)甲方应按照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乙方应缴纳的租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的合同,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4.4乙方可以选择如下方式支付租金:

(1)银行转账支付:

指定收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现金支付。交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收款人:________。

(3)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保证金

5.1本合同担保可采取如下第____种方式:

5.1.2其他担保方式:____________。

5.2保证金不作为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保证或担保。

如乙方未于甲方通知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乙方承诺缴纳的租金优先用于补充保证金。如因此造成乙方欠缴租金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物业等其他费用

6.1物业费

按承租人上年度复核认定结果,物业费按第_____项方式收取。

①符合县区当地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免收物业费情形。

②廉租房低收入家庭、公租房家庭物业费按承租廉租房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收取(代收)标准:按____元/平方米*月标准计费,月物业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年物业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执行依据:《莆田市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53号)第十一条;物业费执行标准:(政府或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文件)

指定收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甲方应确保交付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并保证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7.3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屋面楼板、外墙渗水、漏水、水电等线路损坏的维修,水管主通道堵塞疏通、烟道渗漏及疏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7.4甲方因改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免除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或为乙方提供临时住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选择、安排。

7.6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第6.2、6.3约定应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维修义务的部分外,乙方租用房屋专属使用范围内的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由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阀门、燃气阀门、门窗玻璃、灯具、漏电保护装置、插座、管道、墙面、开关、门窗锁、把手等易损易耗物品或附属的维修、维护。

7.7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7.8对于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甲方应及时维修,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未维修的,经甲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安全使用条款

(1)擅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2)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3)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物品;

(4)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5)改变、减少、损坏、挪用、圈占房屋及公共区域内的消防系统和设施设备;

(6)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及经营活动;

(7)将电动自行车、拆卸后的电池停(存)放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区域,或通过电梯轿厢运送电动自行车、拆卸后的电池,或在上述区域及其他非指定区域内的充电等行为;

(8)在通道、走廊、楼顶、地下室、停车场、门厅等公共区域,在阳台、窗台、室外空调机位及支架等专用区域堆放、吊挂物品,以及实施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9)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8.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定期对住房门窗及附属物品等进行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维修。若因乙方未及时检查、维修导致建筑物门窗及附属物品等脱落、坠落给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5乙方自行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若乙方共同居住成员中有未成年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乙方应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和看管义务,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因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8.6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租赁期间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防止坠物,若发生抛物或坠物给甲方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2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改善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修改、废除有关公租房楼宇的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乙方须遵照执行。

9.3乙方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单位采集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信息进行管理。

9.4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应予配合。

9.5当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房屋使用功能及安全、其他租户合法权益等紧急情况时,如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或者拒不配合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以不作通知/不经许可进入租赁房屋并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及时告知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免责。

9.7乙方保证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以及公共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不在公共区域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按照规定饲养宠物的,应定期进行免疫、检疫,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携宠物出行,及时清理粪便,确保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9.9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为履行本合同的共同责任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9.10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

第十条合同的续签和调整

10.1乙方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或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年度复核申请,配合入户调查并进行资格年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提交年度复核的,视同为放弃,乙方应退出。

10.2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租赁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甲乙双方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或补充签订。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10.3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服义务兵役的,由其共同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共同申请人符合保障资格且符合申请时的保障条件的,由该家庭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人调整作为主申请人,承继本合同,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或书面补充协议,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

10.4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人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10.5并轨管理。乙方原为廉租房资格保障家庭的,经复核认定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可按公租房保障标准续签合同,优先配租原承租房屋。

10.6除死亡、服兵役外,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乙方年审复核原则上不予减员。除此以外,公租房保障家庭成员因婚姻、就业状况等发生变动需减员的,应当退出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合同到期后终止。

11.4如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山体滑坡、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行为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使用用途或安全使用状态的,或因政府征用、征收、拆除、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甲方需要收回房屋的,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1.5租赁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如乙方无共同申请人/无其他共同居住成员的,或虽有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自乙方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之日起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其他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同意或未明确表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本合同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3)租赁期内,乙方及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乙方及其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经济状况、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内,乙方或本合同附件一载明的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出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6)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7)发现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和房屋安全行为,拒不改正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9)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的;

(10)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被刑事拘留、逮捕或服刑的,视同无正当理由);

(12)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次逾期缴纳租金的;

(14)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1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提前终止/解除的情形。

11.7双方约定解除/终止的其他情形:。

11.8甲方依法或按照约定解除/终止本合同的,甲方不予任何赔偿、补偿或另行安置。

第十二条搬迁期和过渡期

12.1搬迁期。乙方经复核公租房保障家庭住房、收入或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甲方可根据承租人申请安排不超过3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自甲方退房通知之日起计,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

12.2搬迁期满的过渡情形。

12.2.1乙方因收入或资产超标不符合条件、确无其他住房的,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30天及以上的,按市场租金标准元/月继续给予过渡,过渡期自搬迁期满之日计,最长不超过60天和合同终止期限;搬迁期满距合同期止之日不足30天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

12.2.2乙方因购买、继承、过户等房产转移住房超标不符合条件的,搬迁期满应当立即解除合同并腾退。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优抚等特殊困难家庭,因购买经济适用房未交房无经济能力在市场承租住房、被征迁未回迁(货币化安置除外),且在我市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另行订立合同,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承租期限最长不超过通知交房(回迁)之日起90天,承租期间不得享受征迁过渡房或过渡费、租赁补贴等措施。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解除后的处理

13.1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甲方并搬离;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交还甲方并搬离。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13.2乙方在甲方发出的提前终止或解除通知书中载明的期限内搬离、交还房屋的,该期限内的占用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搬迁期、过渡期租金标准执行。

13.3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搬离或未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搬离的,甲方除有权采取措施要求乙方搬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如下情形支付搬离前的占用费:

13.4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又无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甲方仅需通知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进行处理。如乙方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及时搬离的,则通知期限内的占用费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收取。

如乙方继承人/受遗赠人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及时搬离的,则占用费按照2租金标准收取,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如下任一方式处理承租房屋内的遗留物品:

(1)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移至他处,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承担,如发生丢失、毁损、灭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2)甲方有权将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物品视为遗弃物,并自行处置,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3.5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恢复、修理或赔偿,乙方拒不恢复、修理或赔偿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执行。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13.6在交还房屋时,对乙方擅自装饰装修且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乙方负责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

13.7除本条第13.4约定情形外,甲方收房时,房屋内的遗留物品(含乙方未移除或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均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无需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3.8如甲方收房时,乙方欠缴、欠付的租金、占用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服务费、水电公摊费等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应谨慎行使和履行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4.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逾期一日0.0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但不应超过欠缴总额。

14.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或物业管理单位维修、维护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自通知乙方配合之日起按元/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之日止。

14.5甲方知晓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时,并不表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缴付租金或其他款项如有不足额的情况,甲方接受该不足额的款项并不表示甲方同意减免,也不影响其追索不足部分的租金或欠款的权利以及按本合同和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4.6对因下列原因给乙方、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及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原因造成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

(2)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原因导致的供电故障;

(3)由于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原因导致火灾、漏水、漏电、爆炸造成的损失;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

(5)因第三人原因给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人追究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其他非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或乙方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及其他人员的财产及人身损害。

14.7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15.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乙方认为甲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解除或要求其履行的书面决定。乙方对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乙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通知/送达条款

16.1甲乙双方指定送达地址如下:

16.3甲乙双方确定可以采取如下任一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3)在指定送达地址张贴;(4)向指定的移动通信、电子邮件发送信息。

16.4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以书面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以邮寄送达的,以签收邮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邮件被退回或他人代为签收的,以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他人代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指定送达地址张贴送达的,以张贴之日为送达之日;采取移动通信、电子邮件送达的,以送达方信息发出并显示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合同关于送达之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6.5变更送达地址的通知。

送达方式及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上述约定进行通知,不通知不发生变更效力。任何一方变更前述送达地址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已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送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概由变更一方承担。

16.6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前述联系方式亦为各方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行政机关、法院的行政文书、诉讼文书之送达地址,适用至争议进入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包括通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一方应向行政机关、法院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述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前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因合同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行政机关或法院、合同各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行政文书、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合同各方应诉并直接向行政机关、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前述联系方式不一致的,以向行政机关、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确认地址适用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紧急联系人

17.1本合同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原则上为乙方直系亲属,如紧急联系人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确保通过所提供信息能与指定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系,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必要时刻无法与紧急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1: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指定紧急联系人2: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17.2乙方因残疾、患重病等造成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及年龄大于70岁的独居老人,乙方必须有法定(指定)监护人监督,负责乙方承租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并提供监护人有关信息。乙方承租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

生活(工作)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其他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8.3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双方均同意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管理。

18.4本合同一式__2__份,其中甲方执__1__份,乙方执__1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共同居住成员的法定代理人)在签字时,甲方已提示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共同居住成员的法定代理人)认真、仔细阅读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内容,并特别提示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的责任、义务及法律后果。乙方及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成员(共同居住成员的法定代理人)已认真、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完全理解、接受并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附件一乙方共同申请/居住成员情况表

附件二房屋交接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1:乙方共同申请/居住成员情况表

乙方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情况表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共同申请/居住成员填写,共同申请/居住成员签字确认。

2.“关系”栏填写: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

3.“公民身份号码”栏填写:经公安机关进行升位处理后的18位身份证号。

4.“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栏填写:工作(学习)单位全称及职务,没有的填“无”。

5.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6.共同申请/居住成员在本附件表格每行下方签字意味着其已经对个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充分了解、理解、并同意、接受合同正文及附件条款,自愿承担共同居住人申请人义务。

交付住房信息:承租人:

物品名称

数量

交接现状

承租人签字确认

交房确认

经乙方验收,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乙方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年月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退房确认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除说明以外双方确认已无纠纷。

退房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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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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