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区______路(街)______号,为______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_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_____%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_____‰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其他_______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卖方一(丈夫):______卖方二(妻子):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买方一(丈夫):_______买方二(妻子):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自愿把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订立合同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状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号:_______室号:_______套(间)数: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
总层数: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用途: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以上项目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第二条产权状况
甲方首先确保该房产为甲方所有、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合法,土地产权清晰,市政规划不受影响,不存在单位房屋侵权、不存在房产查封冻结、不存在继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时租赁等情况,产权清楚无纠纷、无抵押、无设定他项权力,若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交易后如发现产生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有关产权、债权、债务等的纠纷仍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房屋价款与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在履行房产交易时,待甲乙双方到房产交易单位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房款时应立收据以此作证。
第四条过户及交接宜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乙方房款付清后,甲方要确保在年月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户口迁移事项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该房产内的户口迁出。
第六条税费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乙方:“1、未按第三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2、未按第四条规定履行交接项;”均视为乙方违约,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其它约定
二、甲方将产权转让给乙方的同时要确保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公共维修基金都同时转让。
三、甲方确保结清房主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的各种费用,即物管费、煤气费、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等。
四、甲方的油烟机、卫生间浴霸、照镜、毛巾架、墙柜等基本设施留给乙方使用。
五、本合同共_______页,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及房管部门各_______份。
甲方(签名并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并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三)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市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的房屋_______栋_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元。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___元;
其余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_______%的交易费;
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_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内楼房一套出售给乙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楼房一套(楼室),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包括储藏室一间,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价格为__________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房款一次__________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条。
三、甲方在收到乙方款当日须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并将原购买房屋的收款条等有关资料一并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五、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钥匙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所有。
六、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争议。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五)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元罚金,逾期________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________________),空调两台(型号:________________),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____),浴霸(型号:________________),饮水机(型号:________________),音响两台(型号:________________),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购房,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查看清楚条款,明确自己的权益。那么你知道购房合同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购房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城镇购房合同范本1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卖方所售房屋为:______市_____小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室。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购房合同编号为:_____.产权人为:_____.
二、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事宜
(一)该房屋实际成交价为_____万元人民币整(¥_____)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该房屋。其中首付款为_____元人民币(¥_____)买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打入卖方指定账号:开户银行:_____银行_____支行、开户人:_____.
(二)买方拟申请贷款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该贷款买方委托银行向卖方支付。贷款数额以银行审核为准,不足部分,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审批通过后_____日内补足房款差额,多余部分,卖方应从首付款里退还给买方。
(三)买方拟向_____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拟申请贷款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买方也可选择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合理贷款审批期限内,如买方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获得银行批准,由买方自行筹措资金支付尾款,经卖方同意也可选择其他方式支付余款。
(三)卖方应密切跟踪房屋产权证办理进程,自产证办理后_____日内偿还完毕银行贷款并取得完整产权证,完整产权证下发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开始办理过户各项手续,逾期未交付导致产生的国家政策性收费时,原则上由卖方承担。
三、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三)卖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四)在房屋交付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其它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信息更名至买方名下。
四、房屋的交付
卖方同意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3.移交该房门钥匙。
五、违约责任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七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方有权退房。
买方退房的,卖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百分之五向买方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二)逾期付款责任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三)逾期过户责任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逾期之日起七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五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四)卖方单方毁约责任
卖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出卖人单方毁约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交易,卖方向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五)买方单方毁约责任
买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买方单方毁约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交易的,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六)卖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按照银行利率付给利息,并按照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由买方承担双方全部交易税费的方式缴纳;如因卖方过失(延期交付产权证)造成税费增加,由卖方承担过失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_____份。
十、备注(如备注条款与前述条款有冲突,以备注条款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城镇购房合同范本2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情况
甲方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平面图及房产证见附件;
4、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5、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________(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甲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条、甲方保证房屋权利的合法及完整性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如土地状况等),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追索,否则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的_____%的违约金。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乙方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款支付
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乙方取得交易过户受理单后的当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期: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种付款方式:
1、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
2、乙方向银行申请商业/公积金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申请该贷款由,乙方需将贷款发放账户为甲方银行账户,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直接转至甲方账户,若贷款银行实际放贷金额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乙方应于收到银行同意放贷金额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差额部分直接支付给甲方。
办理按揭贷款所应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或者直接存入等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本人银行帐号。每次收到款项后三日内甲方应当开具收据给乙方。如甲方三日内未开具体要求收据的,则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存入凭证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双方交房约定
1、甲、乙双方定于________________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_____日腾空该房屋。
2、甲方应在房屋交付前_____日前将原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交付房屋后,甲方配合乙方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六条、过户手续办理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________________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房产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在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合同房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3、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若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
4、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种方式承担
(1)、由________________方承担
(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者未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将户籍关系迁出等义务),乙方均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所有已支付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的违约金。
2、如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确定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二)乙方违约责任: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_____%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则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其他已经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甲方承诺并保证
2、本合同项下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或者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抵押、共有人反对(如有)等情况。
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2、甲方向乙方提交房屋全套钥匙,双方共同清查确认电、水、煤气等度数。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附属设施的设备发票及保修卡。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合同为准。
城镇购房合同范本3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内容约定
(1)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住宅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2)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号:(见复印件附件一);
出售房屋的共有使用权证号:(见复印件附件二)。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5)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定金
乙方在签订二手房购置合同签订时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第四条、交易总价
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1、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2、经双方协商,该房屋交易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责任与义务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3、甲、乙双方约定在收到__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交割回执单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付清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与支付
1、甲方在正式交付房屋前______天内腾空该房屋,并在______天内一次性结清本套房屋,物业管理、水、电、有线电视、通讯等费用,并保证上述房屋不存在任何费用及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前提下,将。
保证上述房屋的结构、室内的装修、洁具、厨柜等物品的完好性与正常使用功能。
2、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当日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将全部门锁钥匙、电费、自来水费、有线电视等交费证件。
2、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承诺乙方已交付的一次性房款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双倍利率计付。
第八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双方确认并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______份,甲方委托人______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______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
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③a]但实际上,物权行为制度早在罗马法中便已存在。例如罗马法上的交付(traditio)要求当事人一方以移转所有权的意思,移交物件于另一方,才能移转所有权。“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某些隐蔽的和准精神方式加以完成,几乎是通过双方合意来宣布对所有权的转让”。[④a]另外,罗马法上的要式买卖(mancipatio)也强调物权移转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在要式买卖契约中,不得附带条件、期限或负担。这些制度都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萨维尼也正是在总结和解释罗马法制度的基础上创设了物权行为理论,并对德国法的民法物权体系乃至大陆法中物权法产生重大影响。
究竟什么是物权行为?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①b]萨维尼的这一论述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因为,他认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它是独立于债权契约的“一个真正的契约”,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的。它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②b]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独立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③b]第三,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
萨维尼的上述思想虽包含了物权行为的重要原理,但并未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的概念,后世对物权行为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从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从物权行为的目的出发界定物权行为。如史尚宽先生认为,“物权行为谓以物权之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目的之法律行为。”[④b]郑玉波先生认为:“……物权变动之原因虽多,但最重要者厥为法律行为。此种法律行为,系以直接发生物权之变动为目的,故亦称物权行为”。[⑤b]第二,从物权行为的构成角度界定物权行为。如姚瑞光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之要式行为。[⑥b]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行为系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或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⑦b]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惟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采取狭义说或广义说,依法律行为而生之物权变动,必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二项要件,则无疑问”。[⑧b]
第三,从独立性和无因性角度界定物权行为。如钱明星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物权行为)。[⑨b]
比较上述三种观点,我认为都不无道理。但是第二种观点较为全面地体现了传统的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根据这一观点,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二项要件的行为。其特征是:
1.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也就是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此与债权行为不同。债权行为是以发生给付义务为目的法律行为,所以它又称为负担行为。而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它又称为处分行为。[⑩b]由于物权行为将发生物权变动,因此行为人应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而于负担行为,则不以负担义务者对给付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①①b]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物权行为是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但单纯的物权变动的合意不足以发生物权的变动,还必须依赖于交付或登记行为。王泽鉴先生曾以买卖为例,指出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让与合意+交付=动产所有权之移转
买卖{
│让与合意+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之移转
│
│意思表示事实行为
│(公示行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广义物权行为)
根据上图,王泽鉴先生认为,依广义物权行为概念,物权行为必须包括登记或交付。[①c]而我国台湾学者也大都接受了这一观点。正如谢在全所指出的,“不动产之物权行为,乃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登记、书面相结合之要式行为;动产之物权行为,乃动产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与交付相结合之法律行为”。[②c]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既然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目的,而物权变动必须经当事人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此种合意学者通常称为物权契约。而狭义的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仅指物权契约,“物权行为就其固有意义而言,仅指当事人欲使发生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③c]物权合意直接决定了登记或交付行为的实施,由于交付或登记都是基于物权合意而产生的行为,无论是通过交付或登记设立所有权或他物权都取决于物权合意的内容。物权合意的存在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从此种意义上说,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以上几点归纳自萨维尼及其他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观点最初是由萨维尼在解释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立法过程中提出来的。萨维尼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历史的溯源而寻找法律的规则和理论,不失为一种独特的法学研究方法。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及法律文明的演进,过去的规则不一定符合现实的需要,不能将历史的规则照搬现实生活中,例如罗马法的要式买卖,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迅速、简便的内在需要,已在罗马帝政后期逐渐被废除,[④c]而在更进一步要求交易迅速简便的现代市场经济时代,更不可能采纳上述制度。所以,从罗马法的上述规则中抽象出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适用于现实动产或不动产的交易,其研究方法本身是值得怀疑的。
二、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的评述
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而且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①d]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和负担债务,而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只有通过物权行为,才能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为例,当事人之间缔结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权行为或债权合同。它仅能使双方当事人负担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的义务。如果要发生标的物和价金的所有权移转,则当事人必须达成移转的合意,同时还要从事登记或交付行为。许多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基本特征,甚至有人认为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②d]
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的学者,在阐述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时,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能发生四种不同的联系;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例如,在特定物的买卖、赠与、互易等关系中,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必须实施物权行为才能移转所有权。二是债权行为先于物权行为。例如,在不特定物的买卖中,债权行为仅能发生移转某不特定物所有权的义务,必须嗣后为物权行为才能使某不特定物的所有权移转。三是仅有债权行为而无物权行为,如雇用。四是仅有物权行为而无债权行为,如抵押的设立、即时买卖、即时赠与。[③d]
总之,主张独立性理论的学者认为,移转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行为的结合本身是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因此物权行为是独立的。
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张龙文先生指出,“盖债权契约,仅发生特定给付之请求权而已,债权人不得依债权契约而直接取得物权。故应认为债权契约以外,有独立之物权移转之原因即物权契约之存在”。[①e]我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一方面,物权的变动并不需要物权移转的合意,即使就即时买卖、即时赠与来说,并非无债权合同而仅有物权合同。相反,在即时买卖、即时赠与关系中,当事人在达成买卖和赠与合意以后,并立即履行了债权合同,因而仅存在债权合同,而不存在所谓的物权合同,只不过这种债权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表现出来而已。另一方面,债权合同也要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移转价金和标的物所有权,实际上就是在债权合同中确定了物权变动。只不过是实际的物权移转必须待履行期到来以后,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才能发生,但这丝毫不能否认债权合同以移转财产权为内容的特点。
第二,就交付行为来说,它并不是独立于债权合意而存在的,交付的性质是实际占有的移转,从物权法的理论来看,单纯的实际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必然导致所有权的移转,例如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虽然实际占有发生移转,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然而,为什么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动产一旦交付就会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呢?其原因在于,在交付以前,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已形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因为该合意的存在,从而使动产一经交付便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果。如无所有权移转的合意,而只有使用权移转的合意(如租赁),则根本不可能因交付移转所有权。由此可见,交付效果不可能与买卖合同分割开来。尤其应当看到,实际交付标的物不是什么单独的行为,而是当事人依据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应负的基本义务,而一个交付行为是否真正完成,取决于出卖人所实施的交付行为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或迟延交付,或交付标的物有瑕庇,或交付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显然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不能构成真正的交付。所以,如果将交付行为与买卖合同割裂开来,那么交付行为的正确和正当与否也失去了评价标准。
三、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的评述
法律行为有要因和不要因之分。所谓要因,是指法律上的原因(Causa);所谓无因,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正如谢在全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有因主义)。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无因主义),具有无因性。”[①g]简言之,根据无因性理论,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所以债权行为的效力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如果物权行为本身不能独立存在,那么无因性理论也就无法成立。通说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优点主要在于:
第一,有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根据无因性理论,法律关系非常明晰。以买卖为例,则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债权行为(买卖契约),二是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物权行为。三是移转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每个法律关系容易判断,且有利于法律适用。[②g]
第二,充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如前所述,根据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合同即使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买受人仍然取得所有权,而且将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也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对当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有利的,无因性避免了过分强调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忽视对买受人利益保护的弊端,在整体上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无因性理论对德国民法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制订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有助于区分债权和物权。因此,该法典中许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理论,如《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要求具有所有权移转的合意并同时有物的交付,才能移转动产所有权。第1205条要求在一项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必须具有设立该担保物权的合意并同时具有物的交付。正如德国民法立法草案理由所指出的:“比较古老的法典,尤其是普鲁士的一般州法以及Code
civil,常将债权法之规定与物权法之规定相混……。此乃对概念上之对立无正确的评价。此会困惑对于法律关系本质之洞察,同时也会威胁法律之正确适用。”[③g]而无因性理论正好解决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从而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吗?我认为对此种论断需要作具体分析。试以动产的买卖为例,如果出卖方已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未支付价金,而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根据无因和有因理论的当事人利益状态是不同的。
依据有因性理论,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因交付发生移转,在法律上仍归出卖方所有,买受人必须返还原物。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享有别除权,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构成无权处分,出卖人可享有追及权,但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抵押、质押,则因为买受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此种设立抵押权、质权的行为应为无效。
而依据无因性理论,在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做撤销以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交付即发生移转,出卖人丧失所有权,所有权在法律上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不得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而不能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如果买受人宣告破产,则出卖人不能享有别除权,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果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则为有权处分,出卖人不能享有追及权,而只能请求买受人返还因转卖所得的价金。第三人直接取得标的物时,即使是出于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买卖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也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买受人在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①h]
从上述分析可见,无因性理论虽对买受人和第三人有利,但对出卖人却极为不利。因为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而未获得价金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而不能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对其明显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出卖人依据先前的合同已经作出了履行,交付了标的物,而买受人并未作出履行,这表明出卖人并无过错而买受人可能是有过错的,尤其是在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因买受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形下,否认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认有过错的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根本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而且也鼓励了交易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出卖人虽然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价金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请求都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不能产生了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买受人破产,或将标的物低价转让等,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根本不能维护其利益,甚至使其一无所获。如果使出卖人享有所有权,可以据此产生优先于普通债权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则可有力地保护出卖人的利益。
无因性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因为买受人尚未交付价金,表明其没有依据先前的合同作出履行,买受人在自己未从事履行时,根本不能获得对方交付的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可能会鼓励欺诈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尽管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但买受人未作出对待履行可能是有过错的。假如此情形下承认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极大地鼓励了其过错行为。从民法上看,不管合同是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买受人在未作出对待履行以前,不应取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更不能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允许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并可以自由转让,实际上是鼓励无权处分行为,这对交易秩序的维护无丝毫的作用。尤其应当看到,依据无因性理论,第三人在恶意的情况下,也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这本身与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违背的,而且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合法原则。
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和民间习惯与无因性理论也是大相径庭的。例如,买受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也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买受人仍可转让标的物,第三人出于恶意也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等等。这些规则,根本不可能为审判实践采纳,也不符合民间习惯,一些主张无因性理论的学者也认为该理论“违背生活常情,与一般观念显未有符”。[②h]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否有助于区分各种法律关系,并有助于法律适用?如前所述,物权合意本身是一种理论的虚构,就一个买卖关系,将其分成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和移转价金的物权行为。事实上这三种关系完全是虚构的,因为现实生活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买卖关系,不可能存在三种关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这一理论不仅无助于法律适用,反而使法律的适用更为困难。例如,按照承认物权行为的一般观点、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故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①i]事实上,由于独立债权合意的物权合意根本不存在,而交付或登记行为是事实行为,根本不是法律行为。尤其就交付行为而言,完全是一种履行合同的事实行为,如何能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呢?交付行为的正确和适当与否,只能依据合同而非法律行为一般规定来作出判断。
正是由于无因性理论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许多学者利用解释的方法,尽量强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提出了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该理论共有三种:一是共同瑕疵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债权行为因为当事人欠缺能力,或因欺诈、错误、违法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也因具有共同的瑕疵而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二是条件关联说,此说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思将物权行为的效力与债权行为的效力联系在一起。此种意思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解释当事人有默示意思。三是法律行为一体说,即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统称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而导致整个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因此,当债权契约无效时,物权契约也应该宣告无效。[②i]
我认为,上述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共同瑕疵说认为物权行为的效力要受到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这不仅否认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且也动摇了物权行为独立存在的基础。条件关联说试图通过解释当事人的默示意思,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上,此种观点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而且当事人默示的意思如何解释,在何种情况下进行解释,在实践中也是很难操作的。同时,由于物权的合意本身是一种虚构,此种所谓的解释也难免摆脱虚构的色彩。而法律行为一体说,一方面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认为物权作为与债权行为是不同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又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一个整体的法律行为,这本身是相到矛盾的。这三种理论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明显的弊端,而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被迫对该理论作出某些修正。但修正的结果则在一定程度上否认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并不意味着物权行为必须独立存在,且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是有别的,但取得这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无明显区别。[③i]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的设定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以同一个债权合同为基础。债权行为的效力直接决定交付行为的效力。如果债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交付行为仍然有效(这就是萨维尼所说的“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理论),则使无法律根据的交付合法化,甚至使违法的交付行为也成为合法行为。例如,当事人一方故意欺诈对方,向对方交付假冒伪劣产品。此种交付如经受欺诈方要求撤销合同,当然是属于不合法的交付行为,不能承认其效力。而无因性理论承认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交付也为有效,这对交易安全与秩序的维护显然有害。
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提供了充足的理论基础,[①j]这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本旨,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不管原因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不管第三人取得财产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以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这完全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私法本意。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而如果根据无因性理论,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基于恶意且具有过错,也能取得所有权,这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宗旨。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不宜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认为债权行为一旦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自然无效或一同被撤销。如果受让人已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进行保护,较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善意取得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而且因其可以区别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不同情形,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保护,也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的要求。
还应看到,萨维尼“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无因性理论,极有可能纵容受让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利益。例如,受让人通过欺诈方式取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某项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定物,为防止出卖人追夺该物,遂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以虚假的买卖合同将该物转让给第三人,而按照无因性理论,买卖合同尽管因欺诈而被撤销,受让人和第三人尽管都具有恶意,但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这显然是不妥的。
四、我国民法是否应采纳物权行为
我国现行民法是否已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对此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②j]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和司法实践,均已不自觉的承认了物权行为。[③j]这两种观点,那一种更符合现行立法规定,值得探讨。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确实承认了登记或和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就动产所有权移转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付时起移转,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而言,我国法律明确要求,不论是土地权属的变更,还是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均应当办理登记。[④j]还应当看到,我国现行立法对许多物权的设定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如《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在物权的变动上并未采纳法国法的纯粹的意思主义,认为物权的变动不能仅以债权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还必须采取交付、登记或书面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民法采纳了物权行为理论?我认为,我国民法并未采纳这一理论,其根据在于:
第一,就动产来说,我国民法从未承认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具有物权合意。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梁慧星教授认为,此处所说的“合同”,当然是指债权人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所说“其他合法方式”首先是指民法方式,如继承、遗赠等。其次应包括法院判决、拍卖,最后应包括某些公法上的行为,如征用、没收等。[①k]我认为,这一解释是完全符合立法本意的。因此,该条并未要求当事人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订物权合同,并基于该合同交付动产,移转动产所有权。从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关于购销合同中供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产品的规定来看,[②k]我国司法实践历来将动产的交付作为履行债权合同对待的,而未承认交付行为是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的物权行为。如果买卖等债权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应依据法律规定,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而绝不能因交付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第三,就抵押权、质权、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来说,尽管我国法律规定,这些合同的订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只是对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它并未要求在债权合同之外另外订立物权合同。至于法律要求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等,也并不是对物权行为的规定,只不过是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作的规定。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生效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且还应符合形成要件的规定才能生效。
总之,我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尽管被德国立法和实务所采纳,但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朱苏力先生曾经指出:“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之所以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④l]法治建设必须借助于本土资源。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符合德国人的抽象化偏好,但并没有被其他国家立法和实践所接受,反映了法律本土化的必要性。同样,按照法律本土化的要求,我国物权立法也不宜采纳这一理论。而只能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和规则体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①a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②a参见申政武《论现代物权法的原则》,载《法学》1992年第7期。
③a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台北1975年出版,第275页。
④a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页。
①b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283页。
②b参见孙宪忠;前揭文。
③b同①。
④b史尚宽《物权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9年版,第17页。
⑤b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63年印行,第35页。
⑥b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台湾海天印刷厂1988年版,第18页。
⑦b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68页。
⑧b同⑦。
⑨b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第4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版。
⑩b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112页。
①①b同⑦。
①c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78页。
②c谢在全:前揭书,第67页。
③c同①,第277页。
④c参见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版,第306页。
①d谢在全:前揭书,第69页。
②d申政武,前揭文。
③d参见张龙文《民法物权实务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4页。
④d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⑤d谢哲胜,前揭文。
①e张龙文,前揭书,第4页。
②e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台湾1992年版,第67页。
③e谢哲胜,前揭文。
④e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12页。
⑤e张龙文,前揭书,第4页。
①fHedemann,Schuldrecht,3Auf.1949,S330334.
②f参见谢哲胜,前揭文。
③f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468页。
①g谢在全,前揭书,第70页。
②g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284页。
③g刘德宽,前揭书,第468页。
①h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②h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286,287页。
①i参见史尚宽《论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载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页。
②i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第287页。
③i参见谢哲胜,前揭文。
①j孙宪忠前揭文。
②j参见梁慧星《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③j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61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城市和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
④j参见牛振亚《物权行为初探》,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
①k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26页。
②k参看《经济合同法》第17条。
③k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④k刘德宽,前揭书,第466页。
①l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122—123页。
②l孙宪忠,前揭文。
③l同②,第122页。
3、写字楼报价常常以“元/平方米/日”为单位的,由于写字楼往往是一个大产证,没有进行产权分割,租户租赁的面积是可以与出租方进行协商的,必须按照实际租赁的面积来计算租金。首次租赁写字楼的客户一定要注意按照该报价方式来计算自己真实的租金成本,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7、合同应明确出租人是否提供车位供租户使用,是否收费。
9、租赁税费的承担应约定清楚,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是否含税。
10、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单方解约权的约定。
11、违约条款的约定。违约条款一般双方都会作出简单的约定,但是由于现实中各种情形千变万化,针对不同的合同需要有不同的违约条款,由于缺乏专业律师应对各种情况的经验,合同双方自行制作的合同难免会挂一漏万。如果仅仅是简单的约定出现何种情况赔偿违约金多少钱,一旦发生纠纷,会面临违约金被法院调整的风险。最好的方法是双方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如果处理得当,发生纠纷,对守约方会比较有利。
12、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仲裁,两者各有优势,可根据不同情况约定。
写字楼租房合同范本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定义及释义
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
“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许可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
“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
“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依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
“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
“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
第二章承租单元
2.1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第三章租期
3.1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
第四章租金
4.1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3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元计算,乙方以[]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4.4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五章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2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
5.3管理费的支付办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同。
5.4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
5.5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
5.6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六章押金
6.1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
6.3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
第七章承租单元用途
7.1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途。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7.2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
7.5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
第八章装修或改建
8.1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
8.2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
8.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
第九章维护与修理
9.1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9.2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章损坏
10.1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
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10.2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章续约
第十二章法律费用
12.1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
12.2若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以致对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来维护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强制执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并由败诉方向胜诉方作出全面赔偿。
第十三章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13.1中央空调及单元空气
13.2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检查及维修
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厦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日常维修,使其连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13.3保安、防火、环境、卫生
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区域及其公共设施的保安、防火、环境、卫生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13.4大厦配套
管理机构应使大厦配套之电力线路、机械设备(含电梯)、水管、通讯及线路、废水排放系统和其他公共设施处于畅通适用状态。
13.5大厦水牌和标识
13.6大厦转让和纠纷
甲方承诺如发生房屋转让或抵押、债务或纠纷等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单元权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项,均应征得乙方同意方为有效。
13.7承租单元平静使用权
甲方保证并责成管理机构依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承租单元得以安全、安静和洁净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14.1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
14.2转让、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进行转让、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使用权,但乙方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其关联公司办公用途和地址,同时应由乙方向甲方统一承担本合同所述责任。
14.3物业管理规定及保安、保险条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机构就大厦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险等所制定的规定。
14.4遵守防火及安全规则
第十五章交还
15.1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承租单元之装置、装配和设备恢复至交付乙方时的原来状态(正常折旧、磨损除外),并在良好、清洁、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态下将承租单元交还甲方。
15.2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负责拆除其对承租单元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或改动。
15.3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其属于自己的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单元内的留置物品,处理留置物品引致费用将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本合同各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16.2如因甲方违约或侵权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凭有效裁决从下期应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费中相应扣除作为赔偿且不构成乙方违约行为。
第十七章终止租约
第十八章通知
18.1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的法定地址或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18.2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单元或附件一第1条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仲裁
19.1愚笨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进行协商30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2在解决争议的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其他规定
20.1双方可经协商后修订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变更适用于民法房屋买卖合同不破租赁原则。
20.3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0.4若本合同的规定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