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冬小麦;播期;碳氮转运;产量;淮北地区
冬小麦是安徽省淮北地区主要的粮食作物,其产量对全省粮食安全具有显著影响。研究认为,小麦品质、产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方面受开花前贮存氮、碳物质的调节及氮素吸收能力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开花后光合生产及氮素和干物质从营养器官向籽粒中转运的影响[1-4]。花后光合产物是大部分小麦籽粒产量形成的基础,花前营养器官的吸收、积累氮素(蛋白质)的再动员是籽粒获得氮素的主要途径[5-6]。小麦产量、粒重受播期影响明显[7],同一品种在相同的生态条件下种植,随播期推迟籽粒蛋白质提高,小麦产量下降[8-9]。目前,关于淮北地区播期对冬小麦碳氮转运、产量的影响研究较少,为明确播期与冬小麦碳氮转运、产量的关系,开展淮北地区冬小麦不同播期试验,旨在为淮北地区确定超高产小麦适宜播期提供理论依据。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概况
试验于2011―2012年度冬小麦生长季在安徽省蒙城县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东经116.55°,北纬33.16°)进行,试验地均处安徽省淮北平原,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试验田为砂姜黑土类型,前茬为玉米。供试小麦品种为半冬性品种济麦22。
1.2试验设计
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播期对冬小麦干物质转运的影响
不同播期间小麦籽粒重和花后干物质积累量随播期的推迟呈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以10月25日播种的籽粒重最大,达到1.38g。开花前贮存的干物质对籽粒贡献率随着播期的推迟不断增加,花后的同化物对籽粒的贡献率则逐渐降低。在不同播期条件下,开花期叶片贮存干物质的转运量和转运率随播期的推迟呈降低趋势,而茎鞘的转运量和转运率呈上升趋势,穗轴和颖壳部分随播期推迟无明显变化。
从开花前后干物质转运对小麦籽粒重贡献率来看,10月5―25日播种时小麦花期和花后贡献率比例为6∶4左右,而11月5日播种时,小麦花期和花后贡献率比例约为7∶3。因此,不同播期对营养器官花前干物质的转运和花后物质向籽粒的运输均有一定的影响,随播期推迟花期物质转运逐渐增加,而花后光合产物对籽粒重贡献逐渐降低。由此推测,试验中10月5―25日播种时小麦对花前和花后干物质转运需求相当,而11月5日以后播种时小麦籽粒重主要依靠花前贮藏干物质的再转运,在小麦生产实践中可以通过叶面喷肥等措施,提供充足的营养来延缓叶片衰老,以利于花后叶片干物质的积累和转运。
2.2不同播期对冬小麦全氮积累转运与分配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播期对花前贮存全氮的转运产生影响,随播期的推迟全氮总转运量呈先增加后降低,其中转运量较高的为播期10月25日处理,但随播期推迟花前各器官贮存全氮总转运率不断下降。小麦开花前营养器官中,贮存全氮转运量依次顺序为:叶片>茎鞘>穗轴+颖壳。叶片和茎鞘部分花前贮存全氮的转运率随播期推迟先增加后降低,其中茎鞘10月15日播种处理最高,叶片10月25日播种处理最高。穗轴+颖壳部分花前贮存全氮在播期间无明显变化规律,以晚播11月5日播种最低,10月25日播种最高,其全氮转运率则随播期的推迟呈降低趋势。不同播期条件下,小麦籽粒全氮积累量随播期的推迟先增加后降低,以10月25日播种最高,但是花后籽粒积累量以晚播11月5日播种最高,较10月25日播种增幅85.0%。
2.3不同播期对冬小麦产量构成因素、籽粒蛋白质含量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不同播期间穗数无显著差异,随播期推迟呈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以10月25日播种时穗数最高。穗粒数在不同播期间差异显著,以10月15―25日中间播期的穗粒数较高,早播10月15日与晚播11月5日间穗粒数差异较小。11月5日播种的千粒重较其他播期千粒重差异显著,10月15―25日播种处理间千粒重无显著差异,以10月15―25日中间播期的千粒重较高,晚播11月5日播种的千粒重最低。小麦实际产量间差异显著,以10月15―25日中间播期的产量较高,其次是10月15日播种和11月5日播种。其中播期间产量最高处理较最低产量增产1531.1kg/hm2,增幅21.6%。不同播期籽粒蛋白质含量间无显著差异,以10月25日播种最高;蛋白质产量间差异显著,以10月15―25日中间播期的蛋白质产量较高。
3结论与讨论
播期、播量是影响小麦生长发育、籽粒产量和品质的主要农艺措施[7-9]。研究表明,早播容易使小麦越冬前幼穗分化进程加快,在暖冬气候条件下小麦易遭受冻害;晚播则易使小麦前期生长速度减慢,单株平均分蘖少,后期生长速度快,穗小粒少,进而影响产量[13]。本试验研究表明,10月25日播种提高了小麦成熟期籽粒全氮积累量和籽粒千粒重,提高了小麦开花前营养器官贮存干物质和全氮的转运量,以及干物质累积和全氮对籽粒全氮和粒重的贡献率。主要原因有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和品种、肥水条件及栽培水平等发生了变化,小麦适播期往往偏早,造成了大面积小麦冬前群体偏大、易形成旺苗、引发年前冻害致灾,从而降低产量、品质,适当推迟播期可以减轻年前冻害对小麦生长发育的影响,又会造成分蘖数减少,小麦植株干物质、氮素积累量及向籽粒转运的量低等问题,不利于籽粒产量、蛋白质产量的提高。
关于小麦播期等研究较多,但是研究结论中不同生态区域适宜的播期不尽一致。前人研究共性的结论表明,小麦晚播与早播、适播相比,蛋白质含量虽有所增加,但籽粒产量和蛋白质产量均呈下降趋势[14-15]。本试验结果表明,淮北地区小麦11月5日播种时,蛋白质含量有增加趋势,而籽粒产量和蛋白质产量均呈下降趋势,10月25日播种的小麦穗粒数、千粒重和蛋白质含量呈增加趋势,并且其籽粒产量和蛋白质产量显著提高。主要原因是淮北地区小麦早播时,温热资源丰富,小麦容易早生旺长,导致小麦全生育期群体偏大,导致有效穗数和穗粒数大幅度下降,引起小麦籽粒产量降低。本试验中适期推迟播期获得了合理的群体,其个体健壮,冻害发生程度较低,故10月25日较传统播期10月15日的籽粒产量和蛋白质产量较高,因此,安徽省淮北地区高产小麦适当晚播有利于籽粒产量和蛋白质含量的提高,本试验条件下,高产小麦适宜播期为10月15―25日。关于适期推迟播期的临界播期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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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买卖法律纠纷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385文献标识码:A
1基本案情
王某欲出卖自家的学区房,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王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王某的同事马某听说后,提出购买。王某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马某担心王某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王某将房屋卖与自己,王某同意。王某、马某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王某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但王某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王某找到钱某作为保证人,并用孙某的房屋抵押。孙某与马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王某马某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王某忘记告诉马某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王某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王某还是瞒着李某与马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2法律探讨
2.1如果王某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即草签的书面合同),马某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1.1解读
这里涉及到预约合同的效力问题。违反预约,将启动对方解除权及违约责任诉求,但不可强制执行预约。
2.1.2法律依据
A、预约的违约责任:《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违约赔偿:《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1.3结合本案得出结论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强制继续履行,即法院不能强制王某签订正式合同,马某可按《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
2.2如王某不履行对马某的合同,预告登记将对马某产生何种保护效果?如王某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2.2.1解读
这里涉及到房屋买卖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预防一屋多卖的情况,即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买卖过程中,一经预告登记,则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2.2.2法律依据
A、预告登记:
a、《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b、《物权法解释(一)》第4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B、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2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3结合本案得出结论
王某卖房并预告登记给马某后,马某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优先权,王某再处分房屋给第三人的,不产生物权效力。但王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2.3王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2.3.1解读
这里涉及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买受人可善意取得。
2.3.2法律依据
A、《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B、《婚姻法解释(三)》第106条第1款:“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分
分歧
王某与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该房产的权属归谁?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处分其与苗某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苗某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王某的无权处分在未经苗某追认或者王某在订立合同后未取得该房产的全部处分权之前,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即该买卖合同不生效。虽然宫某已办理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因其取得该房没有合法的依据,故宫某不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虽然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但不能由此否认苗某对该房屋也拥有所有权,王某与宫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显然,此规定是效力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定,所以王某与宫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而当然无效。但是王某与宫某的交易过程符合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宫某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上诉人章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支行(简称“A银行”)与被上诉人王兵侵权纠纷一案,因不服达成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是达成市和丰镇白成山庄小区的开发商。2005年3月17日,王兵向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认购位于达成市和丰镇白成山庄百合花路10号房产,当日,王兵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给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9日,王兵与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兵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达成市和丰镇白成山庄百合花路10号房产。合同签订当日,王兵支付购房款97万元给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立下《收据》给王兵收执。加上王兵已支付的购房定金3万元,王兵共支付购房款100万元给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当日将涉讼房产交给王兵,但未为王兵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王兵接收涉讼房产后,对涉讼房产进行装修,并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居住至今。2007年4月13日,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已转让给王兵的涉讼房产产权转至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领取了涉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670743号)。
另外,2007年7月15日,章俊与A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章俊抵押白成山庄百合花路10号房产,产权证编号:粤房地产证字第C5666547号,向A银行贷款人民币280万元,贷款期限为300个月,即从2007年8月23日至2032年8月23日,贷款利率为6.12%。2007年8月21日,A银行在达成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对涉讼房产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粤房地他证字第C2040117号)。2007年8月23日,A银行发放贷款280万元给章俊。当日,章俊立下《A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给A银行收执。
一审法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章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章俊预交290元)由章俊负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的两个买卖合同何者有效何者无效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涉及银行针对房屋买卖发放贷款而设定抵押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上诉人章俊认为王兵的购买合同是无效的,其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未审查王兵造假的种种行为,包括签订合同日期以及交付房屋日期前后自相矛盾,价格偏低等,就认定其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这是不负责任的审判。(2)章俊的购买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行为,而善意取得者是不需要考虑上一手房屋出卖者的合法性的。而恰恰相反,只有上一手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恶意行为,才有章俊的善意取得行为的成立。(3)上诉人章俊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当然有权要求被上诉人王兵搬出房屋,交回上诉人执管。
被上诉人王兵则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中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信守。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与王兵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王兵后,在未告知王兵或者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已出售给王兵的涉讼房产过户到了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名下。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涉讼房产过户到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名下的行为,显属双方恶意损害王兵利益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行为理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也随之无效。鉴于广州盛丰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涉讼房产过户到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名下的行为无效,故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公司再将涉讼房产转让给章俊的行为也无效,章俊将涉讼房产抵押给A银行的行为亦无效。故章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章俊在本案中提起侵权纠纷,依据是章俊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王兵是非法入住使用。根据本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3号案件的判决结果,章俊与广州白成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屋归王兵所有。章俊上诉要求王兵交还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是侵权纠纷,章俊在本案中没有对A银行提出诉讼请求。A银行上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抵押权,由于章俊与A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审查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银行的启示
二、一房二卖中的后合同的效力
三、强制性规定履行顺序的可行性
基于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本应平等对待的不同债权的区别对待,必须有强有力的、合理的理由。所以在强制性的规定众多有效合同的履行顺序时,应有合理的标准。笔者所能想到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标准有以下两个:
四、一房二卖之预防: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诉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公民之间的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讲,如果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应该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应该适用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管: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汇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