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告买狗时问被告“这狗保不保”,被告说活物没法保,可以给狗进行细小、犬瘟检测,如果有毛病原告可以不买,被告当场给狗进行了细小和犬瘟检测,结果都是阴性,原告认可就将狗买走了。被告认为出售的狗没有问题,不同意赔偿,只同意给付200元丧葬费。
河北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犬款2500元,被告将涉案犬只交付原告,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犬只。
被告向原告出售案涉宠物犬时应当提供所售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庭审时,被告明确表示出售涉案犬只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病毒感染系由原告导致。被告虽在出售犬只时进行细小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考虑到该病毒有一定潜伏期,故本院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宠物犬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即存在瑕疵,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对于该宠物犬患病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三倍赔偿问题,被告出售犬只虽患有细小病毒,但被告出售时亦表示如果犬只有病,可以拿回店里进行治疗,故被告不存在欺诈情形,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河北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被告郭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共计损失3973元。(津云新闻记者苑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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