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的申请(精选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经营者姓名:编号:签订日期: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须知

1.本合同及合同所附协议书、责任书、保证书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为主合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为附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3.履约租户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和《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4.本合同作为市场租户在本市场经营的依据,由市场业主和市场租户各执一本,妥善保管。

6.本合同统一用钢笔或碳笔填写,个人不得擅自涂改。

主合同:

市场铺(档)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市场的铺(档)位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状况、用途(详见附表)

第二条租赁期限(详见附表)

第三条租金、其他款项及其支付期限、方式

(一)租金(详见附表)

(二)租金支付期限:;

支付方式:,逾期缴交的按日追加的违约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设施保证金和水电押金,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和市场规范管理的经营规范保证金,期满后无息退回或抵偿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四条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一)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应自觉爱护好市场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附属设施属容易损耗的(如光管、灯炮、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乙方如需对铺位进行装修、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必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如将租赁物及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五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关于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或参与)恐吓、阻止、威胁、压标、串标、控标等手段侵害甲方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不得参与罢市和非法游行示威,不得参与等活动。

(二)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消防、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和甲方规定的“门前三包”等制度,并自觉履行与甲方签订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等责任书、协议书的责任义务。责任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并入本合同一并执行。

(三)乙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作非法用途和经营违禁品,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或擅自调换。

(四)乙方不得乱停乱放(车辆),乱占场地,乱搭乱建,乱摆乱卖,不得占道经营或在通道上堆放物品而阻塞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如乙方中途退租则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不得提供超簿塑料购物袋,实施有偿使用标准塑料购物袋制度。

(八)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5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必要时甲方可向人民法院。

(九)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可随时解除的合同)

(十)甲方应按时将租赁物交给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逾期不交租金和其他应交款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各方的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

(十三).

第六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自然终止的条件: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市场搬迁、市场布局调整改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因下列情形,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尽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逾期天不交清租金和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

2.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未尽义务,经甲方交涉未果的。

(三)因甲方未尽义务,不能将租赁物按时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使用或未尽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承租经营的,甲方应顺延租赁期限或相应减除延误期内的租金。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甲方超过15天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如乙方行使本合同第六条第(三)项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自解除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而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和侵害甲方利益,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或有权取消其在市场内的投标资格。

2.乙方因未尽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四项内容和《农贸市场经营规范》、《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无条件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一次违反扣50元,第二次违反扣100元,第三次违反扣1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完为止,再重新交纳新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3.乙方在经营期限内无法保障市场设施的完好无缺,甲方将于合同期满视设施的损坏程度扣除乙方的设施保证金。

4.合同期限内,乙方逾期不交水电费或乙方中途退出经营致使甲方漏收水电费的,甲方可在其水电押金中扣除作为水电费用的补充。

(三)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履约或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维修更换,然后由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四)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终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租赁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补充或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在附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为主合同,附合同随着主合同的续签自动生效。

附表:年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年租赁合同变更主要内容

附合同: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乙方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或委托专管员建立),以备查验。

三、甲方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品进货台帐进行查验,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乙方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乙方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乙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乙方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贸市场经营规范

一、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五)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物品和其它非法出版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物品。

二、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合格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或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和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违法活动。

农贸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规范摆卖,划行归市,生熟分离,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和乱挂乱搭,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实行“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要求每个市场租户必须配臵垃圾桶,用于盛装该铺(档)位产生的垃圾,应保持铺(档)位地面及通道的洁净,无垃圾,无积水。具体要求如下:

一、门店卫生要求

(一)产品摆放整齐、美观、无乱拉电线、绳线、无蜘蛛网,地面干净,

不得超线摆卖;

(二)除“四害”要彻底,做到无鼠屎、鼠迹、鼠洞,无活(死)鼠和蟑螂;

(三)粮食店要勤清理垃圾,产品堆放必须离墙离地。

二、烧腊、熟食、糕点、凉拌菜、米面制品、豆制品档卫生要求

(一)食品销售门店必须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

(三)操作人员与收款人员必须分开;

(四)从业人员不能戴戒指和留指甲;

(五)防蝇门、窗不能随意打开,要打开消毒灯、灭蝇灯、排风扇;

(六)洗手盆要放臵洗洁精和干净毛巾,砧板保持干净;

(七)生食品不得进入熟食间销售;

(八)半成品、熟食销售必须加盖防蝇、防尘纱罩;

(九)不需加工、切配的熟食(如糕点、面包、小菜等)必须臵于密封、透明并带有活动销售窗的玻璃柜内销售,必须用工具售货;

(十)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禁止食用的食品;

(十一)档内不得有蚊、蝇、蚊虫、鼠迹。

三、冰鲜、光三鸟、鲜鱼、猪肉档卫生要求

(一)保持台面、收钱箱及砧板底清洁,台底无脏物、蜘蛛网;

(二)无血水淌流;

(三)鱼台、鱼池干净;收市后用水清洗干净;

(四)每档必备有盖水桶用于收集废物,保持地面干净无垃圾;

(五)不得垫高摆卖。

四、三鸟档卫生要求

(一)档内墙壁四周要干净,不得沾有毛、血等污物;

(二)羽毛、内脏等废弃物,要及时进桶加盖,不得遗留地面;

(三)笼底要设臵托盘承托粪便,保持三鸟笼底干净,及时清洗;

(四)死动物不得随意乱扔,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

五、水果档卫生要求

(一)每档必备一个杂物果皮有盖水桶,保持档位四周的清洁卫生;

(二)按规定位臵摆放水果;

(三)不得销售腐烂水果。

六、蔬菜档卫生要求

(一)台面不得加垫泡沫、木板等杂物,不得随意浇水淋菜,保持菜台周围干净;

(二)每档必备一个有盖水桶,专门收集菜叶、菜头等杂物,不得将杂物随意丢弃在摆卖菜台地面周围;

(三)按照净菜上市的要求把好进货关,售卖的蔬菜无黄叶、烂叶、菜根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办法

为加强农贸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引导市场内经营者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意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人人争当诚信经营者”的和谐氛围,于每季度末对市场租户进行诚信文明经营档位评选。办法如下:

一、申请参加评选活动的档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2.经营信誉。市场租户严格遵守市场经营守则,合法经营,文明经营。

3.遵守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4.遵守市场经营秩序,规范摆卖。

5.遵守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的卫生管理工作。

6.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二、评选方式

由市场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市场租户当季度的租费缴纳、安全生产、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经营信誉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市场租户当季度每遵守三项评选内容则可获得一颗“”,最多可获得五颗“”。市场管理服务部门在《市场租户文明经营情况统计表》的相应内容栏盖上“”,对季度末拥有五颗“”的市场租户,在征询辖区工商部门和行业代表意见后,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称号。

三、评选结果的应用

市场管理服务部门于每个季度初将上个季度被授予“诚信文明经营者”的市场租户名单张贴到相对的档位上进行公告,并可给予奖励,以鼓励广大市场租户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农贸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者评选标准

附页:

小农水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商务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年度全省商务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估的通知》(湘商财20**10号)和《郴州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年度商务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并成立了由jú长郭远方任组长,副jú长郭益林任副组长,以及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的商务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估领导小组。自3月25日至4月5日对我县商务专项资金进行了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估工作,现将我县20**年度商务专项资金自查自纠情况和绩效评估工作汇报如下:

一、专项资金到位及拨付情况

1、专项资金到位情况

20**年度,我县申报专项资金情况:1、20**年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企业引导资金(标准厂房建设资金)14.45万元;2、20**年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企业引导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金)6.0万元;3、20**年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企业引导资金(示范区建设资金)17.5万元;4、20**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清算资金)30万元;5、20**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资金25万元;6、20**年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共到位商务专项资金192.95万元。

2、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20**年度,我县商务专项资金县财政拨付情况:1、拨xx县东谷硅业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资金)6.0万元;2、拨县商务局(引进制造业大项目资金)10.0万元;3、xx县市场服务中心(湘桂大市场建设资金)30.0万元;4、大塘镇人民政府(大塘农贸市场建设资金)25万元;5、xx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示范区建设资金)100.0万元。以上共拨付商务专项资金171.00万元。

3、专项资金未拨情况

二、审核及拨付的基本程序

三、绩效评估情况

1、对外贸易工作初见成效。我县现有经营外贸出口的企业有12家。其中化工企业2家,冶炼企业6家,纺织厂1家,服装厂2家,外贸公司1家。通过企业的自身努力和商务专项资金的支持,激励了企业勇于开拓国际市场的勇气和信心。曹氏服装厂年出口服装系列产品达到400万件套,销售收入达1.5亿元,实现利润1200万元。节光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氯酸钾和氯酸钾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等国。提升了我县中小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农贸市场标准建设稳步发展。湘桂大市场提质改造项目的实施,形成了规范有序、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县城区综合市场,为市民创造了一个安全、有序、优美的购物环境。大塘镇农贸市场的整体搬迁项目的实施,市场面积达2700平方米,新增摊位数126个,容纳就业人数380人,年交易额1500万元。同时,彻底改变了该镇以路为市场的现状,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民生工程。

四、自查发现的问题

1、应拨未拨20**年专项资金21.95万元。自查发现县财政应拨未拨xx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标准厂房建设资金)21.95万元。

2、后续管理有待加强。近几年来,我县实施民生工程项目比较多,绝大部分项目效果明显,运转正常,但也发现有个别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后续资金注入,没有人维护,效益不好的情况。

3、由于xx是“边、老、山”的国家级贫困县,按要求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的配套资金暂时没有落实到位。

五、自查评价

通过对我县曹氏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东谷硅业有限公司、湘桂大市场、大塘农贸市场等重点企业申请项目申报材料、资金用途情况的检查,未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资金到位后,各个项目单位资金做到资金专款专用,无调整和变更国家和省投资计划,无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问题;无挤占、挪用、套用专项资金行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基本符合《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的开发、标准市场建设等方面,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向国际市场开拓的自觉性;抓好了城乡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为营造安全卫生、便捷放心的消费环境,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自纠情况和建议

1、认真落实《湖南省承接产业转移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门办理应拨未拨专项资金申报手续。

2、进一步落实“政府引导、上下联动、多方投入”的原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项目后续管理到位,后续资金到位,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建议上级部门对国家级贫困县在资金上、政策上予以倾斜,在县级配套资金的比例上予以考虑,加大对贫困县的支持力度。

小农水专项资金自查报告范文(二)

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我镇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区民政局、财政局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切实做到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安全,做到“俩个坚持”: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原则

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手法挤占和挪用。一是救灾救济资金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依据,根据灾害大小、损失程度、自救能力,突出重点,不搞特殊化,不搞平均主义,无挪用、坐支、截留等违纪行为。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无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挤占、挪用、虚报等情况,坚持客观、公平、合理,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按季度发放制度,实行银行打卡发放,无擅自扣留低保金现象,确保贫困家庭保障金的足额发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是农村医疗救助金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对象明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救助科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情况反馈、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人民群众身上。一是坚持层层公开制度。结合村务公开工作,将各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纳入公开内容,从村、小组层层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坚持逐级反馈制度。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反馈上报,切实加强监督。三是定期进行检查。每年镇财政所都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深入到各村入户核对检查看是否落实到户到人,是否使用得当,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等现象和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纠正,认真处理,强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的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一)家电下乡补。xx年6月至xx年12月,区财政下拨家电下乡津贴58900元,实付65900.90元。xx年区财政下拨14597.75元,实付6596.85元。xx年至xx年区财政共计下拨72497.75元,我镇实付72497.75元。我镇家电下乡资金全数实时地按要求经由“一卡通”形式,对全镇村民进行了补贴。

(二)粮食补。xx年共下拨粮食补638494.80元。

(三)退耕还林补。xx年共下拨343760元、xx年共下拨343760元、xx年共下拨343760元。3年共计1331280元。

(四)汽车下乡补。xx年6月至xx年5月区财政下拨汽车下乡补助426402.25元,我镇共下发418440.40元,余额7961.85元。

(五)水库移民补。xx年至xx年3月,我镇共计对水库移民补助5130元。

(六)教育补贴助学资金。xx年区财政拨款727200元,实际发放727200元。xx年区财政拨款666350元,实际发放666350元。两年共计发放1493550元。

(七)新农合医疗资金。

xx年门诊补偿涉及2371人,上级拨款70147.45元,我镇实际发放70147.45元;住院补偿涉及526人,上级拨款719884.72元,我镇实际发放719884.72元;二次补偿涉及400人,上级拨款20**12.86元,我镇实际发放20**12.86元。xx年门诊补偿涉及8853人,上级拨款141847.55元,我镇实际发放141847.55元;住院补偿涉及617人,上级拨款1442591.12元,我镇实际发放1442591.12元;二次补偿涉及581人,上级拨款212641.14元,我镇实际发放212641.14元。两年来上级共计拨款2477614.84元,我镇共计发放2477614.84元。

(八)农村最低生活保证金。xx年上级拨款155400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850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554000元。xx年上级拨款1464160元,我镇按照规定以70元/月/人发放,共计补助162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1464160元。

(九)五保供养资金。xx年上级拨款213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3900元。xx年上级拨款213900元,我镇按规定以1850元/年/人的形式进行发放,共计补助144人次,实际发放金额213900元。

三、自查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及政府监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履行义务的意识、能力和行为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确定如下行业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一)肉制品、调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装水、乳制品等行业。

(二)农业生产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产等)。

(三)被卫生部门评定为食品卫生等级A级的餐饮企业以及大型连锁超市。

(四)完成升级改造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第六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自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机构负责征集。

第八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获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以及主要负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等。

(四)质量管理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原料监控、验收记录,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目录及有关资质材料,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进货验收票证情况或自行(委托)检验记录,生产过程管理记录,产品检验的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和委托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制度。

(六)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地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二)疫情疫病控制、药物使用种类及用量、产品药物残留检验、饲喂养过程的记录。

(三)企业生产规模、年产值及生产经营档案。

(四)通过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的证书。

(五)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标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业产品的标签、标识及包装式样。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二)上一年度卫生检验机构的食品、餐具卫生检验报告。

(三)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负责制。

(四)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登记制度。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处理程序及记录样本。

(一)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包括熟食品档的卫生许可证)、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认证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四)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市场内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经营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联系人及主营食品种类等。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年检、日常监管、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生产许可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省、市)名牌产品、产品监督抽查情况、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求企业整改的情况和整改完成情况以及质量技术监督处罚情况等信息。

(三)卫生部门提供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卫生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农业部门提供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测、生产环节监管和农业行政处罚等信息。

(六)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违反行规行约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消费者协会提供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八)中介机构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作社会调查并提供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信息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属于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公开各单位提交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前,应当征求提交信息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通过社会调查所作出的评价,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可以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中介机构应对其通过社会调查所作出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的质量管理、卫生管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标准,以及获得的非强制性认证、荣誉等信息。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政府职能部门抽检的结果。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过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被消费者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依法受到查处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行业规章、标准等,被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会形式或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网络披露,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删改。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权随时查询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如认为其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已经过时或者错误的,应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更正申请。

一、强化“马上就办”工作作风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部署有序推进

一是我局将强化“马上就办”工作作风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确定为今年机关效能建设的工作重点。二是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马上就办”工作作风领导小组,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召开了关于“马上就办”工作作风专项会议,张xx局长对全局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强化“马上就办”工作作风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及时制定强化“马上就办”工作作风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实施方案,促使全局有序开展各项活动。

(二)全力推行“马上就办”

采取多种形式,确保“马上就办”活动有效落实。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真正解决现实问题,我局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了把“马上就办”活动引向深入。

一是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区委关于实施“马上就办”活动的有关通知要求,我局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马上就办”活动的实施方案》。对照“马上就办”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上下班制度、学习制度、干部联系点等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作风建设方面

虽然我局一再重申机关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但局系统违反效能规定的情况仍偶有发生。如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上班迟到、早退,去向牌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

(二)提高办事效率方面

但在一些非“马上就办”事项,个别业务的办理仍存在一定问题,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效能建设宣传方面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全区深入贯彻落实“马上就办”活动的总体安排部署,以这次调研督查活动为动力,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进一步梳理、完善“马上就办”制度;建立问责情况、目标考核结果、评优评先相互运用的机制,将干部职工工作能力纳入干部任免、评先评优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效能建设制度及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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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官方兽医职能职责(全文)四、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场(厂)方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五、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限制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等措施,及时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 https://www.99xueshu.com/w/b39l861oee6r.html
7.动物检疫工作总结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我县结合自身的实际,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执法行为、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检查整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文明执法活动,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行业新风。https://www.cnfla.com/gongzuozongjie/3044977.html
8.乡畜牧兽医站工作述职报告(通用10篇)20xx年6月本人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湖南农业大学畜牧兽医专业本科文凭。自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过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督、查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等工作, 20xx年10月被评聘为助理兽医师,20xx年被任命为湘潭县畜牧水产局执法队副队长兼兽药饲料监督站副站长,担任此职至今。从参加工作以来我连年年度考核都在称职以上,...https://www.ruiwen.com/word/xiangchumushouyizhangongzuoszbg.html
9.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各部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1、办公室 2、组宣人事科 3、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科 4、农村合作经济与改革指导科 5、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7、畜牧兽医科(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 8、渔业渔政与农机化管理科 9、农田建设与种植业管理科 10、法规与科教科https://www.95ye.com/quanguo/article/mobile-do-detail-id-390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