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体现在哪?揭示了哪些动向?在总结经验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出哪些空间?对此,中国网邀请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法律界专家,对其中的部分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要点1:明确定义“校外培训”
《条例》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条例》的出台,将推动《“双减”意见》各项举措形成长效机制,让校外培训管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促进其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从法治角度依法解决退费、跑路及安全等难题,并维护合规机构权益,防止违规机构“劣币驱逐良币”。
什么才算校外培训?亲属、朋友之间的无偿性辅导是否也可视为校外培训?在此次新出台的《条例》中,就对校外培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要点2:教研人员首次纳入“禁止名单”
要点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公布成绩和排名
《条例》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为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良倾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等皆明确规定,学校及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同理,校外培训机构也承担着素质教育的任务,也应参照执行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的要求。
此外,《条例》同时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多举措满足学生合理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bjgs@moe.edu.cn。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8日。
附件:
1.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教育部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校外培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校外培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益性原则,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校外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校外培训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第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第九条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将参加校外培训或者培训结果作为招生的依据。
第十二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他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校外培训机构融资及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培训业务活动、改善培训条件和保障员工待遇。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培训合同标准文本并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征求意见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总结现有政策和基层实践并转化为法规制度,着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的基本定位,明确了校外培训公益性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满足多样化文化教育需求的目标导向,明确了平衡机构、家长、学生、学校等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进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训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推进依法管理的同时,正视家长的合理培训需求,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引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