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4日发布《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规定
1、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
2、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
3、2020年2月24日前,向县级林业部门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注意:2020年2月24日前已经依法取缔的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湖南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注意:家畜家禽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不再禁食之列。
第一批人工繁育退出的物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竹鼠、豪猪、果子狸、小麂、鸿雁、灰胸竹鸡、豚鼠、白骨顶、红骨顶、斑嘴鸭、绿翅鸭等14种,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指导标准见附表。
注意:补偿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3:3:4的比例承担。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情况,在补偿程序启动前帮助人工繁育主体将需要纳入补偿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尽量减少人工繁育主体的损失,实行分批补偿。补偿到位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禁食野生动物。
处置动物事项需在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
补偿到位以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对第一批物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1.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我省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