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有人能预见到,投喂流浪猫带来的法律风险。
“沪漂”多年的肖泽健就是这个“倒霉蛋”,因投喂的猫卷入一场赔偿达24万元的官司。原因在于,有顾客在他任教的羽毛球馆打球时,意外踩到猫,致伤残,随后将羽毛球馆和肖泽健一同告上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泽健为猫的饲养人,需负担赔偿24万元,场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无人提起上诉,但在一审判决生效逾一月后,一审法院罕见宣布提起再审,肖泽健的责任被减轻。
“投喂虽彰显爱心,但并不是简单而随意的施舍。”再审判决书中,法官写道:“投喂人应当在为动物献爱心的同时,兼顾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权益,避免自己的行为超越合理限度,进而对公众和他人造成不当影响。”
现行法律框架下,投喂流浪猫并承担侵权责任的边界何在?
十级伤残
肖泽健任教的羽毛球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球场占地面积近一千平方米。
2023年4月20日晚上6点,球馆常客李某和同事们到球馆东侧4号场地打球。大约一小时后,李某注意到,一只白色的猫蹿进场地。与此同时,在球馆另一侧的同事吴某正后退起跳、准备击球,不料踩到猫,倒地后腿肿。
随后,吴某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后经上海林几司法鉴定所鉴定:某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意味着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2023年4月23日晚上8点,吴某的妻子到上海闵行分局颛桥派出所报案。次日,民警陪吴某妻子去球馆调取监控,未果。经营球馆的上海沁清体育用品公司(下称“沁清公司”)后来表示,这是因为自2022年起,四周墙壁上的监控在顾客打球过程中陆续损坏,未再维修。
吴某的妻子曾和沁清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
随后,吴某将沁清公司告上法庭,一同作为被告的,还有事发不久后离职的肖泽健。吴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律师费、营养费等共计约35万元。
谁的猫?
羽毛球馆前员工肖泽健之所以并列为被告,原因在于吴某、球馆其他工作人员都认为他是涉案白猫的主人。
2023年11月3日,上海闵行区法院正式立案,随后开庭审理两次。
吴某提出,沁清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为收费场所,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肖泽健为沁清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他饲养。作为猫的饲养人,应该对吴某所受伤害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一审中,肖泽健与涉案白猫之间是否构成饲养关系是庭审焦点。
作为球馆的专职教练,肖泽健没有独立的住处,平时就住在球馆里。和他同为球馆的一名专职教练在法庭上表示,2022年8月起,他注意到肖泽健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的流浪猫,并且会把猫粮放在球馆外侧的厕所边上。
肖泽健曾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还给猫取名为“土豆”。而根据闵行区法院查明事实,厕所的西边就是球馆的1到4号场地。
案发后,肖泽健曾出面和吴某一方协商。
2024年2月2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肖泽健在通话中承认自己养猫,而吴某受伤系因打羽毛球时踩到猫所致。所以,支持原告要求肖泽健承担侵权责任。
而沁清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闵行区法院判处肖泽健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沁清公司则需要对肖泽健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沁清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他追偿。
判决书送达后,沁清公司和肖泽健均未在15日内提起上诉。
异议
过了上诉期还未上诉,意味着一审判决生效。
在刘琨发布视频的第二天,肖泽健母亲通过私信联系上他,双方很快达成合意,刘琨决定为肖泽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刘琨表示,他们刚准备好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材料,上海闵行区法院就发布了再审公告。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刘琨表示,绝大多数案子都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尽管民诉法对于本级法院再审有所规定,“但实践中,走‘院长提请审委会启动再审’流程纠错的案子特别少。”
上海闵行区法院宣布再审两日后,肖泽健通过刘琨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声。他说,“我只是出于好心,觉得它们(流浪猫)很可怜,才偶尔去喂的。因为这个让我承担全部的24万赔偿款,我觉得根本不公平。”
投喂与饲养的边界
4个月后,7月24日,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推翻一审对肖泽健与猫饲养关系的认定。
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肖泽健与涉案猫之间是否为饲养关系——猫是他散养在场馆,抑或只是喂养流浪猫?
闵行区法院认为,肖泽健对猫固定投喂、购置猫粮,给猫取名“土豆”还曾带猫洗澡,在事发后把猫安置在宠物店,显示出其对猫进行了长期关心照料。但是,他在球馆厕所门口附近投喂猫,为开放性公共空间,肖泽健对于涉案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并未管控,不构成排他性支配和控制,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不过,再审判决认定肖泽健需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沁清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泽健作为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闵行区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于吴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沁清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由肖泽健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余元。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巍认为,具体在个案中,应依据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管控程度、投喂人对流浪动物享有利益的大小等因素,判断投喂人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在他看来,法院再审认定肖泽健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球馆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基本上是恰当的。因为在工作场所喂养猫并非是出于职务行为,而运动场馆中,不受控的动物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投喂者为事件发生提供了部分原因力,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月6日,沁清公司表示不服再审判决。其并不认可“饲养关系不成立”这一说法,“早在2022年底,公司多次告诉他(肖泽健)不要在球馆养猫,最后他把猫养在球馆外的园区里”,代理律师孙剑彬说,他们已经提交上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