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技术交底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作业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交底。

一、安全管理目标

1.1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总、分包单位。死亡率为0、重伤率控制在1.2‰以内、轻伤率控制在1.5‰以内。

1.2各级安全受检合格率为100%。

1.3争创市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工地。

1.4争创市级以上文明工地。

二、安全管理

2.1安全生产责任制

2.1.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1.3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4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

2.1.5对实行经济承包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应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2.1.6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2.1.7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2.1.8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2.1.9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2.1.10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

2.1.11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2.2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2.2.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2.2.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2.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2.2.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3安全技术交底

2.3.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2.3.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2.3.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2.4安全检查

2.4.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2.5安全教育

2.5.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5.2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5.3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5.4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2.6应急救援

2.6.1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2.6.2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6.3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2.7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2.7.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7.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8持证上岗

2.8.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8.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2.9.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9.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2.9.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2.10安全标志

2.10.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10.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2.10.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2.10.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三、文明施工

3.1现场围挡

3.1.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3.1.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1.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3.2封闭管理

3.2.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3.2.2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2.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3.2.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3.3施工场地

3.3.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3.3.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3.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3.3.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3.3.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3.3.6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3.3.7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3.4材料管理

3.4.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3.4.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3.4.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3.4.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3.4.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3.5现场办公与住宿

3.5.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3.5.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

3.5.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3.5.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3.5.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

3.5.6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3.5.7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3.5.8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3.6现场防火

3.6.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3.6.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6.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3.6.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6.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3.7综合治理

3.7.1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不得涉及违法违规)。

3.7.2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3.7.3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3.8公示标牌

3.8.2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3.8.3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3.8.4应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3.9生活设施

3.9.1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并落实到人。

3.9.2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3.9.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3.9.4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9.5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

3.9.6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

3.9.7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3.9.8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

3.9.9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

3.9.10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

3.10社区服务

3.10.1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10.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3.10.3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

3.10.4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

四、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4.1施工方案

4.1.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4.1.2当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2立杆基础

4.2.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2.2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4.3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4.3.1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4.3.2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4.3.3对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4.4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4.4.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4.2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3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4.5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4.5.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4.5.2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4.5.3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4.5.4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4.6交底与验收

4.6.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4.6.2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4.6.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4.7横向水平杆设置

4.7.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

4.7.2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

4.7.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4.8杆件连接

4.8.1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4.8.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4.8.3杆件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并符合规范要求。

4.8.4扣件紧固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4.9层间防护

4.9.1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9.2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4.10构配件材质

4.10.1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管选用48.3×3.6mm钢管,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规定。

4.10.2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10.3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扣件并具有生产许可证,规格与钢管匹配,采用可锻铸铁,不得有裂纹、气孔、缩松、砂眼等锻造缺陷,帖和面应平整,活动部位灵活灵活,夹紧钢管时开口处最小距离不小于5mm。

4.11通道

4.11.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4.11.2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高处作业吊篮

5.1施工方案

5.1.1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

5.1.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5.2安全装置

5.2.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5.2.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5.2.3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

5.2.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5.3悬挂机构

5.3.1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

5.3.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5.3.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5.3.4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

5.3.5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

5.3.6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钢丝绳

5.4.1钢丝绳不应存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

5.4.2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5.4.3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

5.4.4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5.5安装作业

5.5.1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

5.5.2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5.6升降作业

5.6.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

5.6.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

5.6.3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5.6.4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

5.7交底与验收

5.7.1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5.7.2班前、班后应按规定对吊篮进行检查。

5.7.3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5.8安全防护

5.8.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8.2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吊篮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5.9吊篮稳定

5.9.1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

5.9.2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5.10荷载

5.10.1吊篮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2吊篮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

六、基坑工程

6.1施工方案

6.1.1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6.1.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6.1.3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1.4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6.2基坑支护

6.2.1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6.2.2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6.2.3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6.2.4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6.3降排水

6.3.1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6.3.2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6.3.3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6.4基坑开挖

6.4.1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6.4.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6.4.3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

6.4.4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6.5坑边荷载

6.5.1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6.5.2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6安全防护

6.6.1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6.6.2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6.6.3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6.7基坑监测

6.7.1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

6.7.3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6.8支撑拆除

6.8.1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6.8.2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

6.8.3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6.9作业环境

6.9.1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6.9.2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9.3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6.9.4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有足够照度的光源。

6.10应急预案

6.10.1基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护变形、漏水等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6.10.2应急组织机构应健全,应急的物资、材料、工具、机具等品种、规格、数量应满足应急的需要,并应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

七、模板支架

7.1施工方案

7.1.1模板支架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7.1.2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7.2支架基础

7.2.1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

7.2.2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垫板,垫板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7.2.3支架底部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7.2.4基础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排水通畅。

7.2.5当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必要时应对楼面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7.3支架构造

7.3.1立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7.3.2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应按规范要求连续设置。

7.3.3竖向、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7.4支架稳定

7.4.1当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应按规定设置连墙杆或采用增加架体宽度的加强措施。

7.4.2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7.4.3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架体基础沉降、架体变形进行监控,基础沉降、架体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7.5施工荷载

7.5.1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7.5.2当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7.6交底与验收

7.6.1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7.6.2支架搭设完毕,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7.7杆件连接

7.7.1立杆应采用对接、套接或承插式连接方式,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7.7.2水平杆的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7.7.3当剪刀撑斜杆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

7.7.4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应符合规范要求。

7.8底座与托撑

7.8.1可调底座、托撑螺杆直径应与立杆内径匹配,配合间隙应符合规范要求。

7.8.2螺杆旋入螺母内长度不应少于5倍的螺距。

7.9构配件材质

7.9.1钢管壁厚应符合规范要求。

7.9.2构配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7.9.3杆件弯曲、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7.10支架拆除

7.10.1支架拆除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7.10.2支架拆除前应设置警戒区,并应设专人监护。

八、高处作业

8.1安全帽

8.1.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8.1.2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8.2安全网

8.2.1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8.2.2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8.3安全带

8.3.1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8.3.2安全带的系挂应符合规范要求。

8.3.3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8.4临边防护

8.4.1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

8.4.2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8.4.3临边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8.5洞口防护

8.5.1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8.5.2防护措施、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8.5.3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

8.5.4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8.6通道口防护

8.6.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8.6.2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8.6.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8.6.4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8.6.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8.7攀登作业

8.7.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8.7.2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并应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

8.7.3梯子的材质和制作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8.8悬空作业

8.8.1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8.8.2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8.3悬空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8.9移动式操作平台

8.9.1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8.9.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8.9.3操作平台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8.9.4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扶梯。

8.9.5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8.10悬挑式物料钢平台

8.10.1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设计计算。

8.10.2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8.10.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

8.10.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8.10.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九、施工用电

9.1外电防护

9.1.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9.1.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9.1.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9.1.4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9.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9.2.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9.2.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9.2.3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9.2.4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9.2.5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9.2.6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9.2.7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9.2.8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9.2.9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9.2.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9.3配电线路

9.3.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9.3.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9.3.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9.3.4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9.3.5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9.3.6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9.4配电箱与开关箱

9.4.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9.4.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9.4.3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9.4.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9.4.5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9.4.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9.4.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9.5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9.5.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9.5.2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9.5.3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9.5.4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

9.5.5配电室应采取防止风雨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

9.5.6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9.6现场照明

9.6.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9.6.2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9.6.3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9.6.4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

9.6.5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9.6.6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9.6.7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9.7用电档案

9.7.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9.7.4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9.7.5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十、物料提升机

10.1安全装置

10.1.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

10.1.2安全停层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10.1.3应安装上行程限位并灵敏可靠,安全越程不应小于3m。

10.1.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10.2防护设施

10.2.1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防护棚的安装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0.2.2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10.2.3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10.3附墙架与缆风绳

10.3.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0.3.2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10.3.3缆风绳设置的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10.3.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10.3.5地锚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0.4钢丝绳

10.4.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0.4.2钢丝绳夹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0.4.3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10.4.4钢丝绳应设置过路保护措施。

10.5安拆、验收与使用

10.5.1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0.5.2安装、拆卸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10.5.3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10.5.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10.5.5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10.5.6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10.6基础与导轨架

10.6.1基础的承载力和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0.6.2基础周边应设置排水设施。

10.6.3导轨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0.15%。

10.6.4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

10.7动力与传动

10.7.1卷扬机曳引机应安装牢固,当卷扬机卷筒与导轨底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20倍卷筒宽度时,应设置排绳器。

10.7.2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排列整齐。

10.7.3滑轮与导轨架、吊笼应采用刚性连接,滑轮应与钢丝绳相匹配。

10.7.4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装置。

10.7.5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平衡装置。

10.8通信装置

10.8.1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通信装置。

10.8.2通信装置应具有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10.9卷扬机操作棚

10.9.1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卷扬机操作棚。

10.9.2卷扬机操作棚强度、操作空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10.10避雷装置

10.10.1当物料提升机未在其他防雷保护范围内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10.10.2避雷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十一、施工升降机

11.1安全装置

11.1.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11.1.2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防坠安全器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

11.1.3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11.1.4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11.1.5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规范要求。

11.1.6SC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

11.2限位装置

11.2.1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11.2.2应安装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并应灵敏可靠,上、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1.2.3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安全越程不应小于0.15m。

11.2.4极限开关、限位开关应设置独立的触发元件。

11.2.5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11.2.6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11.3防护设施

11.3.1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防护围栏的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围栏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11.3.2地面出入通道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11.3.3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11.3.4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11.4附墙架

11.4.1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11.4.2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1.4.3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1.5钢丝绳、滑轮与对重

11.5.1对重钢丝绳绳数不得少于2根且应相互独立。

11.5.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1.5.3钢丝绳的规格、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1.5.4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5对重重量、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1.5.6对重除导向轮或滑靴外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11.6安拆、验收与使用

11.6.1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1.6.2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审批。

11.6.3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11.6.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11.6.5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11.6.6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11.7导轨架

11.7.1导轨架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1.7.2标准节的质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1.7.3对重导轨应符合规范要求。

11.7.4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1.8基础

11.8.1基础制作、验收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1.8.2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时,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11.8.3基础应设有排水设施。

11.9电气安全

11.9.1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或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1.9.2电缆导向架设置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1.9.3施工升降机在其他避雷装置保护范围外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11.10通信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并应清晰有效。

十二、塔式起重机

12.1载荷限制装置

12.1.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上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12.1.2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12.2行程限位装置

12.2.1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灵敏可靠。

12.2.2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小车行程开关,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臂架幅度限制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12.2.3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12.2.4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12.3保护装置

12.3.1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12.3.2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12.3.3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并应灵敏可靠。

12.3.4当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12.4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

12.4.1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并应完好可靠,吊钩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12.4.2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完好可靠,滑轮、卷筒的磨损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12.4.3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2.5多塔作业

12.5.1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12.5.2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2.6安拆、验收与使用

12.6.1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2.6.2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审批。

12.6.3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12.6.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指挥应持证上岗。

12.6.5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12.6.6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12.7附着

12.7.1当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时,应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2.7.2当附着装置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

12.7.3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2.7.4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2.8基础与轨道

12.8.1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和验收。

12.8.2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

12.8.3路基箱或枕木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2.8.4轨道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12.9结构设施

12.9.1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2.9.2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12.9.3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12.10电气安全

12.10.1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12.10.2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或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2.10.3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12.10.4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三、起重吊装

13.1施工方案

13.1.1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13.1.2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13.2起重机械

13.2.1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

13.2.2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13.2.3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4起重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13.3钢丝绳与地锚

13.3.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3.3.2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

13.3.3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13.3.4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13.3.5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3.4索具

13.4.1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15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

13.4.2当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规格应与钢丝绳相匹配,绳夹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13.4.3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13.4.4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3.5作业环境

13.5.1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13.5.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3.6作业人员

13.6.1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

13.6.2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13.6.3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13.7起重吊装

13.7.1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3.7.2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13.7.3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13.7.4起重机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

13.7.5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13.8高处作业

13.8.1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

13.8.2平台强度、护栏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3.8.3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13.8.4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13.9构件码放

13.9.1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

13.9.2构件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13.9.3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13.10警戒监护

13.10.1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

13.10.2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十四、施工机具

14.1平刨

14.1.1平刨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1.2平刨应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

14.1.3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1.4平刨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14.1.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14.2圆盘锯

14.2.1圆盘锯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2.2圆盘锯应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

14.2.3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2.4圆盘锯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14.2.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14.3手持电动工具

14.3.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3.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14.3.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时的状态,不得接长使用。

14.4钢筋机械

14.4.1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4.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4.3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14.4.4对焊机作业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离设施。

14.4.5钢筋冷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

14.4.6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14.5电焊机

14.5.1电焊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5.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5.3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14.5.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

14.5.5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14.5.6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14.6搅拌机

14.6.1搅拌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6.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6.3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蚀、变形量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14.6.4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14.6.5搅拌机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14.7气瓶

14.7.1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

14.7.2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14.7.3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14.8翻斗车

14.8.1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14.8.2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14.9潜水泵

14.9.1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9.2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不得有接头。

14.10振捣器

14.10.1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超过30m。

14.10.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14.10.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14.11桩工机械

14.11.1桩工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4.11.2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4.11.3桩工机械应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14.11.4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机械说明书要求。

14.11.5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十五、消防安全管理

15.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消防值班;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6)火灾隐患整改;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9)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1)氧气、乙炔瓶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形成消防安全管理网硌。

15.2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配合甲方和防火监督处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不断完善预案。

15.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施工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危险品库及变配电间要独立设置,要保证和其它建筑物有10m以上安全距离并应有管理规章制度,有持证人员专管。现场露天不准存放油桶及各种易燃易爆物品。要确保整个场容场貌的形象。以上所有区域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材(约50m2一只),并设专人保养和管理。

15.4严格控制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必须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作业人员必须将个人的有效证件和三级动火证随身携带,如未携带将视作无证动火。动火前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动用明火。施工区域内禁止学习、见习、实习人员作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施工。

15.5施工单位填写《安全管理周报》、《安全、防火工作月报》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重大信息及时报告。

15.7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危险品仓库,使用液化气、氧气、乙炔钢瓶等必须到地区消防防火监督处办理报审手续。

15.8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气设备,防止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电气火灾事故。宿舍内严禁堆放油漆、氧气、乙炔钢瓶等危险物品。施工区域内的材料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使用。

15.9一旦工地上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情,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的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接受公安、消防部门防火监督处处理。

十六、安全监督管理

16.1对工程建设的人、机、环境及全过程进行评价,督促与检查,制止施工过程中的冒险性、盲目性、随意性,有效地将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许的风险度范围以内,确保安全性。

16.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各项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等。

16.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并督促实施。

16.4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和签署安全评议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6.5对各类大、中型机具设备、压力容器、机动车辆,包括外借设备的进场,均要严格检验,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失灵不准进场。

16.6有关监理人员加强旁站、巡视、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

十七、季节性安全管理

17.1要注意节前节后(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及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后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7.2高温季节要注意工人的操作安排,采取相应的措施搞好防暑降温和食堂卫生、饮水卫生工作,饮水保温设备必须上锁。

17.3冬季做好事故现场防冻保温及防滑措施,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17.5梅雨季节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用电的管理、检查、维修,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

十八、伤亡事故上报处理

18.1施工现场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总包单位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一般事故24小时内、重伤、死亡2小时),同时报事故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行政安监部门,同时填写《建设系统死亡(重伤)事故快报表》。

18.2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现场工作,以防事故扩大及调查处理。若发生触电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源,若发生中毒事故,立即联系急救部门(医院)进行抢救,不可蛮干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18.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企业(总包单位)按国务院75号令要及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1)组织对事故技术、设备鉴定,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人及单位,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8.4事故调查小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阻碍调查小组的正常工作。

十九、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施工现场黑板报、宣传栏、标志标语板、旗帜等规范醒目,内容适时。使施工现场各类员工知法、懂法并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提高员工的防火、防灾及质量、安全意识,防止和杜绝盗窃、斗殴及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根据这两条法律,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管理办法》都对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二十、其他事项

本安全监理交底内容如与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按政府部门、建设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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