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典》之民法基本原则海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民法典》中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六大基本原则。接下来就由小编和大家一起具体回顾一下民法典中的六大基本原则吧!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不隐瞒、保密,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又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例题

1.(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10台,应付款5万元。因甲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表示只要甲支付4.8万元即可了结。乙的行为有效,这体现的民法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概述。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题干中,甲乙将货款调整为4.8万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程某和方某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彩虹牌”电视机15台,而程某交付的是“彩红牌”电视机15台,方某以标前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收,双方诉至法院。此案例中,程某违背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平等原则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法概述。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题干中,程某和方某签订电视机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彩虹牌”电视机15台,而程某交付的是“彩红牌”电视机15台,程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聊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特点

1.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1.(单选题)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截止

C.从年满16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D.从年满18周岁起到死亡时止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多选题)小张和小王是一对新婚夫妇,小王怀孕后,小张的父亲老张将一块祖传玉石赠与小王腹中的胎儿,并实际将玉石交付给小张和小王夫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B.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该玉石归这个婴儿

C.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归小张和小王

D.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死亡,该玉石仍归老张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AB项,如果胎儿出生且是活体,赠与成立,该玉石即归这个婴儿。A项错误,排除。B项正确,当选。CD项,如果胎儿出生1小时后即死亡,该玉石为婴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小张和小王继承。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行为的类型

1.明示形式:行为人明确、直接的表示自己意思的形式。

2.默示形式:行为人不以语言或文字直接表示自己的意思,只是根据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推知行为人的意思。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对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多方法律行为(签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订遗嘱)。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为标准;

2.有偿法律行为(劳务/支付等)与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以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法律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交付标的物)。以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必须支付实物为标准;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立遗嘱

B.买卖行为

C.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D.放弃继承

2.(多选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形成书面材料

D.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良俗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民法中的“物”究竟是啥东西?

“物”在我们的生活中指万物,有时还特指具体的物品。那在民法中,“物”又代表什么呢?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走进民法中“物”的世界。

一、物的概念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如房屋、机器等。

二、特征

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三、物的分类

1.依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

①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②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2.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为划分标准:

①原物: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②孳息: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为自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为法定孳息。

学到这里,相信大家对生活中的“物”和民法中的“物”已经能够进行区分。以后要经常回顾,以免忘记哟~

1.(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自然孳息的是:

A.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

B.分红所得的股息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从树上摘下的苹果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需要脱离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AB项,出租相机所得的租金和分红所得的股息,属于法定孳息,AB项排除。C项,动物腹中的胎儿此时并未脱离原物,不属于孳息,C项排除。D项,从树上摘下的苹果,属于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所以D项属于自然孳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单选题)下列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A镶在嘴里的金牙

B池塘中的鱼

C专利

D日月星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A项,镶在嘴里的金牙不是独立物,具有人身专属性。A项排除。B项池塘中的鱼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属于民法中的物。B项当选。C项,专利是智力成果,不是有形物,不属于民法中的物。C项排除。D项,日月星辰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不属于民法中的物。D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2.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些财产权利专属于自然人个人,随着符合救济条件而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死亡而终止,不能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不过该自然人生前已经根据此种权利而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权而导致自然人死亡的,虽然损害赔偿金作为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损害赔偿中具有专属于特定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部分不得作为遗产。

3.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个人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农民个人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大家要及时复习回顾哟~

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项是()

A.继承人甲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B.继承人乙因违纪给开除党籍

C.继承人丙为报复杀害其兄长

D.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D项,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属于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第四种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单选题)李大爷有甲乙丙三子,李大爷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权

D.转让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①结婚行为是身份法律行为。②我国的结婚行为当事人必须是两个异性。③结婚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有效条件。接下来,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有关“结婚”的这一知识点。

一、结婚条件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其中,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的补正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原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无效婚姻

B.有效婚姻

C.可撤销婚姻

D.效力待定的婚姻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与乙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单选题)王小明和杨梅是一对恩爱的情侣,二人都是2000年出生。二人最早可以在()领取结婚证。

A.2018年

B.2019年

C.2020年

D.2022年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题干中,王小明和杨梅二人都是2000年出生,故两人最早可在2022年领取结婚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知识产权之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1.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受者。著作权人首先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以及被视为作者的单位。

2.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权项:

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权项: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

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五、著作权的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A.张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B.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

C.张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根据2021年版《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

A.法院的判决书

B.没有剧本的小品表演

C.建筑施工图纸

D.用C++语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根据2021年版《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可知,A项,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既是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必要措施,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直接手段。接下来,就请大家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合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

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

(2)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3)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

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A.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B.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C.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D.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由此可知,A项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2.(单选题)我国民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称为()

A.意外事件

B.人力不能

C.不可预测性

D.不可抗力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人格权之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人格权是所有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第一位的、关于自己的人格的民事权利。以人格权益客体是否已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可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型人格权和精神型人格权。其中,物质型人格权是指以物质存在形态为客体,通过人体这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三种。今天,大家就随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物质型人格权吧。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概述

1.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2.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①保持身体完整权

保护身体完整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②身体利益支配权

身体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

首先,自然人对自己的血液、体液、毛发等附属部分,有处置的权利,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其次,自然人对自己的器官,也可以有限度地捐献给他人,救助他人的生命。这也是行使身体权的行为。

最后,生前留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遗体或者角膜捐献给医疗机构、医疗教学机构和眼库,进行医学研究教学或者为他人救治疾病。这些也都是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合理支配,是合法的行使身体权的行为。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注意: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

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身体权维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简言之,健康权保护的是身体机能的完善性,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与限制

1.法定救助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捐献行为不得有偿进行,但是不妨碍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营养费,以弥补权利人健康受到损害)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1.(单选题)()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A.肖像权

B.健康权

C.姓名权

D.隐私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A项,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A项排除。B项,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B项当选。C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C项排除。D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D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判断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之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答案】错误【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本题说法错误。

不了解诉讼时效,你的权利可能会“过期”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可见,了解诉讼时效很重要。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的效力

(1)适用具有强制性,不得排除或者事先放弃。

(2)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对方拥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3)超过诉讼时效仍为履行的,履行有效,且不得反悔。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单选题)王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朝王某面部打了一拳致王某眼睛受伤。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王某要求张某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判断题)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案】错误【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本题说法错误。

最后图图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在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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